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 超越 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建筑房产专题 >> 商品房律师

合同因开发商原因解除,购房者对剩余贷款本息不承担清偿责任

日期:2023-12-1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刘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及某银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合同因开发商原因解除,购房者对剩余贷款本息不承担清偿责任

01

基本案情

刘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依约支付首期款,并与某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该行已向某房地产公司发放贷款。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未依约交付房屋,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刘某诉请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贷款合同,并要求某房地产公司退还购房款及利息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向银行支付剩余贷款本息。

02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已解除,某房地产公司应向刘某返还向其支付的房款以及向银行偿还的购房贷款,并支付利息。因刘某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也未直接收取购房贷款且对合同解除无过错,故其不应就剩余贷款本息向某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03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三方主体、法律关系多重交织,鉴于购房者对合同解除并无过错,为均衡各方利益,减轻当事人诉累,本案径直突破合同相对性,判决开发商直接向贷款银行偿还剩余贷款本息,购房者不负有返还剩余贷款本息的责任。该案对处理购房者、贷款银行以及开发商之间因按揭贷款买房产生的纠纷,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WAP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