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理念和思路建设工程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但是建筑市场具有外部性,建设工程质量容易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牺牲品。市场经济的外部性会导致市场失灵。市场失灵的地方也正是合同制度失灵的地方,通常需要对合同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对合同相对性作出突破。
在借用资质承包工程情况下,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是否均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本案作为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主要争议的应付及已付工程款金额、停工损失等基本事实问题,通过双方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系列协议、付款凭证以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施工资料等证据已能查明,陈家松是否参加本案诉讼,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转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未明确约定管理费,转包人主张管理费的不予支持
转包合同无效,“管理费”约定亦无效,该费用不属于法院应强制判决的款项;但实际施工人自认愿意支付管理费的可以支持
承包协议无效,实际施工人和承包人均对工程实施了管理行为的,法院酌定管理费
施工合同无效,固定利润、总部管理费属于提供产品及服务应获得的对价利益
案涉总承包人应否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各方当事人均认可中某某西南分公司系案涉项目的总承包人,其与某某公司无合同关系,而法律规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主体系发包人(建设方),故某某公司要求总承包人中某某西南分公司在欠付四川某某新疆分公司工程价款及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于法相悖,一审法院未予支持正确。
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结算协议书均无效,无效结算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无效,但若承包人参与了工程管理并进行了工程款的支付与结算,管理费可予支持
劳务分包协议无效,劳务分包人要求将合同约定的管理费计算为已付工程款,不应获得支持
名为内部承包,实为“挂靠”,该协议应被认定无效,被挂靠人能按照协议约定的管理费标准主张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