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未经发包人同意的非主体工程有资质分包合同的效力认定在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分包事项,分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将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公司的情形,分包合同是否有效,实践中争议较大。分包合同的效力认定,决定了分包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项,对分包人、发包人影响较大,特别是总承包人破产时,将产生极不合理的结果。因此,该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维修义务或支付第三方维修费的注意事项
承包人怠于修复时发包人是否享有修复费用偿还请求权?——养殖公司与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保修责任不同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保证责任,在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时,施工单位应对其承担整改责任
未达合同约定条件即委托第三方维修的,承包人不承担第三方维修费用
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只是推定工程质量合格,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对案涉工程质量保修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裁判要点一般来说,减少的工程价款数额及合理修复费用就是工程质量修复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在请求承包人承担质量修复费用后不影响其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请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工程款以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能否启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关于采用政府审核价格还是鉴定价格的问题。一般而言,当事人约定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但审计部门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出具审计结论,经当事人申请,且符合具备进行司法鉴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这一限定表明,建工优先权的主体必须与发包人存在直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就实际施工人而言,与其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相对人是承包人、次承包人等,而非发包人。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不存在直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不能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向发包人直接主张工程价款,也就不可能享有作为工程价款担保权的建工优先权。
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及相关工程验收标准。工程实际存在的质量问题,且经司法鉴定系施工方造成的,即使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也不能免除施工方的民事责任。承包人以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及其他任何书面证明均不能对该客观事实形成有效对抗,本人作为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及多家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在代理当事人或仲裁建设工程案件时,也常遇到此类问题,对工程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应按谁造成、谁承担的原则处理,这是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