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案——众筹资金成立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项目并根据投资额取得项目对应房产,其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关系
01
基本案情
梁某与他人投资设立盈某公司等公司,并以上述公司为股东设立众某公司开发建设总部大厦。后梁某陆续向众某公司投资并签订《大厦房间分配确认表》。2019年4月,大厦竣工验收合格。2019年5月,众某公司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后梁某与众某公司就后续建设款项事宜产生争议。后梁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
02
裁判结果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梁某与某房地产公司是否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法院经审查认为,梁某和盈某公司之间不存在代持关系,梁某与众某公司之间存在间接持股关系。梁某的股东权益是根据其实际出资额确定,不锈钢总部大厦项目是其股东权益的一部分,股东的实际出资额是根据开发建设成本进行摊派并等比例增加。故梁某的出资实际系对盈某公司的出资,以获得盈某公司股权及对应的“不锈钢总部大厦项目”投资权益。梁某主张其与众某公司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理由不能成立。
03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由行业协会联合打造总部大厦商业体,由会员众筹资金成立房地产公司负责项目开发,最终由会员按照投资股数取得对应房间的房地产权证所引发的纠纷。本案二审法院综合全案相关证据及事实,依法准确界定合同性质,正确适用法律,既维护了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保障了不锈钢总部大厦正常运营,实现了合作方双赢,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佛山制造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