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某置业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判断定金还是诚意金,须依据签约双方的意思表示而定
01
基本案情
陈某与某置业公司协商房屋认购事宜,当日陈某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某置业公司支付9999元。随后,陈某认为某置业公司销售过程中不诚信,没有告知购房款拆分合同及另行向其他公司支付款项,故不再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合同。之后双方对涉案款项9999元性质发生争议,陈某诉至法院,请求某置业公司退还9999元。对于款项属于诚意金还是定金,双方各执一词。
02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陈某单方在认购书上签字时,双方关于9999元性质并未明确,需要走审批流程获得某置业公司认可才确认该认购书效力,方能明确该笔款项性质。某置业公司其后向陈某开具的《收据》及在认购书上加盖公章对该合同效力予以追认也均发生在双方存在争议之后,不足以反映双方在陈某单方签订认购书时对所涉的内容均达成一致,此时陈某缴纳的9999元款项性质尚未具体明确,不宜认定为定金。
03
典型意义
开发商以购房者事先支付诚意金、定金等名目可享受购房优惠的销售模式普遍存在。部分购房者向开发商或其关联公司支付非合同价款或性质不明的款项,发生争议后款项性质成为争议的核心。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对案件细节抽丝剥茧的审查,对涉案款项的真实目的进行分析,最终认定涉案款项的性质,保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