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 超越 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建筑房产专题 >> 商品房律师

数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一方买受人实际占有房屋之后,尽管没有入住讼争房屋,但其主张对讼争房屋享有优先权利并对抗后续占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日期:2023-12-1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数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一方买受人实际占有房屋之后,尽管没有入住讼争房屋,但其主张对讼争房屋享有优先权利并对抗后续占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案件:张某与李某阳、延边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一房数卖纠纷案

案号:(2021)吉24民终379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之一为:原审认定李某阳先于张某占有案涉房屋,并以此确定案涉二份房屋买卖合同保护顺位,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本案中延边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案涉房屋为标的物,先后与李某阳、张某签订的二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均为有效。其次,根据李某阳原审提供的证据,李某阳于2016年1月取得了涉案房屋的钥匙并向当时负责管理华府嘉苑的延边三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了房屋入住时需缴纳的相关费用,该行为应视为李某阳对案涉房屋已经实际控制并占有,是否实际装修并入住并不是构成实际占有涉案房屋的必然条件。而张某原审提供的其已经入住并交纳房屋相关费用的收据形成于2016年6月之后,其自认2017年2月实际占有涉案房屋,该时间晚于李某阳占有房屋的时间。因此,原审认定李某阳先于张某实际占有案涉房屋,具有事实依据。综上,驳回张某的上诉请求,并要求张某返还房屋于李某阳。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WAP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