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经适房房产纠纷律师栏目:北京经济适用房律师,经济适用房纠纷,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条件,经济适用房转让纠纷律师为您解析,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过户纠纷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经济适用房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经济适用房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经济适用房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经济适用房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经济适用房买卖定金纠纷;经济适用房房屋质量纠纷;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诉讼代理、仲裁代理等。
经济适用房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认定黄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涉案房屋尚未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房屋买卖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法取得变更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无法对抗其申请执行,黄某也无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未办理过户非本人过错,故黄某不符合一般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成立的条件,法院有权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执行,请求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 5 年上市交易的,因违反国家政策,客观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导致合同无效张某 1 与乔某山、张某 2、第三人张某 3 因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一审、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在二审中,当事人就签订的定金收条是否合法有效产生争议。
经济适用房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即应为合法有效韩某与钱某彬、陶某民因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引发诉讼。在一审中,当事人就被告是否应当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产生争议。
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和销售,除了遵守合同约定之外,还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规定韩某影与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文昌市住建局)因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一审、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在二审中,当事人就文昌市住建局单方最终确定经济适用房单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产生争议。
办理经济适用房产权登记过程中,相关记载与实际房屋性质不一致的,不能构成当事人否认该房屋性质的理由张某因与南京市消防支队(以下简称南京消防支队)因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在二审中,当事人就房屋性质产生争议。
经济适用住房转让协议违约金立法采用“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基本原则,以补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主要功能霍某田与姜某因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在二审中,当事人就违约金过高是否应予调整的问题产生争议。
依法享有单位集资房购房指标的本单位职工将购房指标转让给非本单位人员的,其转让协议效力如何认定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见,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购房指标与本单位职工的个人身份密切相关,如果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买受人并非建房单位的职工,则不能享有该单位的集资合作建房的购房指标。上述规定属于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违反该规定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依法享有单位集资房购房指标的本单位职工将购房指标转让给非本单位人员的,其转让协议无效。
购买经济适用房未过户被查封,执行异议能否被支持经济适用房系根据国家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购买人在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内,将经济适用房出售于他人的,或即使交付房屋、约定5年后再行过户的,因不符合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政策目的,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其他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应认定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且张某名下经济适用房登记日期为2016年,其与刘某签订买卖合同时未满五年,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故刘某的异议请求,法院不应支持。
商品房备案登记是双方的名,房子就是共有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五章住房管理中第二十四条指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和第三十条明确指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经济适用房可以出售吗《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