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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北京房产律师解析合同履行抗辩权

日期:2013-07-07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250次 [字体: ] 背景色:        

履行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合同双方的维权利器,履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履行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主要适用于三种情形:一是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履行的期限内不能履行义务;二是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履行的期限内只能部分履行合同义务;三是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履行的期限内履行不当。

例如,2008年1月,居民甲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于当年9月1日向乙交付房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向甲分三次共付款40万元。签约后,乙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25万元。9月1日,甲只将房屋的钥匙交给乙,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乙表示剩余房款在甲办完过户手续后再付。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7日后,乙仍然没有付款,甲遂以乙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乙则以甲未按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为由抗辩。本案中,从表面看,甲未按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乙也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7日后仍未付款构成履行迟延,但在考虑乙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时,应考虑其是否享有法定抗辩权。乙已按期向甲支付了前两期款项,并无违约情形,甲并无理由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因此,甲未按期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属于违约行为。乙第三期款项的支付与甲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是应当同时履行的义务,由于甲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乙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乙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其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时,对方当事人享有的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权利。《合同法》第67条对此作了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可见,当先履行人履行义务违约时,后履行人可以行使抗辩权暂停合同的履行,待抗辩事由消除后,再继续履行。实践中,后履行抗辩权可适用于以下情形:一是先履行方不履行;二是先履行方迟延履行;三是先履行方部分履行;四是先履行方瑕疵履行。

例如,张某(承租方)与李某(出租方)于2008年1月2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用途为餐饮、住宿;租期5年;年租金1万元,半年一交;李某于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完成房屋配套工程、天然气管道连接及使房屋达到消防要求。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将第一年上半年租金支付李某,但李某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前完成房屋配套工程,也没有连接天然气管道,消防也没有达到要求,直到5月15日才完成上述合同义务。次日,李某又发出下半年房租催交通知书,要求张某支付下半年的租金。张某认为由于李某违约在先,要想让自己交付下半年的租金,李某就应在下半年租金中扣除2个月租金作为违约赔偿。本案中,李某作为先履行义务人,没有在合同约定期限前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的损失。张某作为后履行义务人,有权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提出违约赔偿请求。

(3)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先履行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享有的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设立不安抗辩权的目的在于公平合理地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并通过赋予先履行方中止履行的自我救济手段,促进另一方当事人的履行。

例如,某公司为庆祝其成立10周年举办文艺晚会.邀请一位歌手前来演出。双方签订了演出合同,约定该歌手在某公司主办的文艺晚会中演唱一首歌曲,由某公司预先支付该歌手演出劳务费3万元。合同签订后,在约定的支付劳务费的期限到来之前,该歌手因车祸受伤住院。某公司通过向医院询问得知,在演出日之前,该歌手有可能康复,但也不排除其伤情会恶化,以至于不能参加原定的演出。基于上述情况,该公司向歌手发出通知,提出暂不予支付合同中约定的3万元劳务费。这就是适用不安抗辩权的行为,符合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滥用不安抗辩权,逃避合同债务的履行,法律也规定了权利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附随义务:其一为举证义务,即权利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时,须有对方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的确切证据,否则即应负违约责任;其二为通知义务,即权利人在行使中止履行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避免对方遭受利益损失,并使对方得以及时提供履行的担保。若对方当事人接到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者不提供或不能提供履行担保,履行了通知义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因合同的解除而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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