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的结果。有时候,双方商谈了几个回合仍没有结果,也就不了了之了,这种情况在缔约过程中是难以避免的。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者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致使合同无法订立,则属于恶意行为,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上称之为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第42条对此作了规定。
例如,某快餐公司推广连锁店,张某看到广告后准备加盟,于是与快餐公司取得联系,希望获得该公司的连锁经营许可权。快餐公司答复,获得经营许可须在6个月内递交详细计划书,并筹备100万元的资金投入。张某为达成该合同随即开始筹备,转让了以前经营的食品店,租赁了新店址,筹集了部分资金并申请了银行贷款。5个月后,张某将订立合同的一切准备就绪,向快餐公司提出授予专营许可权要求时,快餐公司却通知须投资150万元才能授予经营许可权。张某认为条件变动太大难以承受,于是拒绝了该公司的变更要求。张某认为快餐公司出尔反尔,使其蒙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要求快餐公司赔偿他为准备订立合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本案中,快餐公司言而无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最终未能与张某订立合同,使张某支出的费用难以得到回报,因而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张某因准备加盟而产生的直接损失。
由于当事人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需要赔偿对方的损失,因而一些人不明白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究竟有什么区别。从本案中可以看出,缔约过失责任针对的是未成立或者无效的合同,而违约责任针对的是已成立有效合同;由于合同未成立,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一方应赔偿的是对方因缔约失败所造成的直接损失,而违约责任是违约方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给付守约方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比例及数额通常合同中有约定。此外,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是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所以无过失方应承担造成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而承担违约责任不要求对方必须有相同数额的损失,只要发生违约行为,即使没有给守约方造成实际损失,违约方也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为了避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诚实守信。如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如实告知对方房屋产权的情况,订立二手车买卖合同时如实告知车况及是否有重大安全隐患等信息。如果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发现对方假借订立合同打探商业秘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致使合同无法订立,给自己带来损失的,可以请求对方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