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使对方受到损害时,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让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从而补救违约造成的合同利益损失,这是法律赋予受损害方当事人对抗违约方当事人的救济措施。救济措施包括:
(1)要求对方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又称为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合同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使合同履行遭受障碍,首要的救济措施是排除障碍,恢复合同的履行,以使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得以实现。
实践中,请求对方继续履行须符合四个条件:一是由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继续履行的要求。行使继续履行请求权可以非诉讼方式,也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提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理合同纠纷时,一般不会主动强制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二是在合同义务上或者事实上能够被履行或适于强制履行。不适于强制履行的一般是指具有人身性质的非金钱债务,这类违约责任形式应为解除合同或赔偿损失等。三是违约方有继续履行的能力。如果违约方丧失了继续履行的能力,只能适用其他类型的违约责任,例如损害赔偿等。四是继续履行在经济上是合理的。只要采用其他方式能补偿非违约方的实际损失,则不应再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继续履行合同的成本费用过高,也不应适用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通常包括停止违约行为、恢复履行、变更履行方式、补正标的物瑕疵等。例如,合同当事人一方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受损害方有权选择由其给予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补救措施。
(3)请求对方赔偿损害。损害赔偿,也就是人们所说的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恢复原状;二是赔偿金钱;三是代物赔偿。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前者称为直接损失,后者称为间接损失。间接损失的对象是可得利益,又称为预期利益。也就是只要合同被履行就会转化成现实的利益。但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此外,依据违约损害相抵规则,如果当事人双方均违约并因此而损害彼此利益时,可以减轻或免除双方的赔偿责任。
(4)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方不履行合同,守约方可以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由于人们的认知和预见能力的局限性,当事人对违约金的预先约定往往与实际损失有出入,因而需要对畸高或畸低的违约金数额进行修正。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低于或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减少。
(5)没收对方的定金。定金的担保作用是通过定金罚则实现的,即在交付定金后,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同时使用。
(6)让违约方承担其他责任形式。违约责任还可以根据合同的不同性质与违约行为的不同形态来确定。如借贷合同的借款人届期未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可对其加收罚息,即对其予以利息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