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一套期房,方某当即支付了10万元的预付款。交房日期到了之后,开发商没有交房,于是双方重新约定了交房日期,但到期开发商还是没有交房。方某发现该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进行期房的销售,他应该怎么办?
方某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以及利息,并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l倍的赔偿责任。
依据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开发商预售期房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否则即为非法销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由此可知,开发商在销售期房的时候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没有取得相关许可就销售房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方某支付了10万元的预付款,但最终发现开发商没有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签订的商品房合同是无效的,过错责任应由开发商承担,方某应当要求开发商返还10万元预付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律师说法: 商品房预售就是楼花买卖,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订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其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一张期货合约。由于商品房的预售不同于房屋的实质性买卖,真正的房屋交接尚未形成,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更要细心,一定要就相关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必要时应当求助于专业律师,以确保在最大限度内保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