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出现了享受政府或企事业单位补贴而购买、建造房屋并因此取得部分房屋产权这一新现象。这类房屋的所有人能否出卖房屋,即房屋所有权人能否行使处分权问题,是当前社会生活乃至法律事务中的新课题。
受到政府或企事业单位补贴而购买、建造的房屋的权利人,他们的产权是相对的、不完全的,也就是说对产权人的产权是有严格限制的,与普通房屋的所有人的产权情况不同。目前比较通常的提法称部分产权,因为这类产权的权利人虽然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但他们处分权(出售、转让)、收益权(出典、出租)不像普通房产权人那样能够充分行使、享有。部分产权的产权人虽然享有占有、使用权,并且可以依法产生继承法律关系,但产权人如果要出售应向原单位出售,原单位享有优先购买和优先承租权,就是说享受政府、企事业单位补贴而购买或建造的房屋,权利人不能随意将其出卖。这类房屋的产权人如果要将房屋进入房产交易市场,应当在购房若干时间后进行,对出售和出租的收益应由政府、单位和部分产权人按产权比例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