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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不能被认定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裁判理由的内容,既可能包括案件所涉的相关事实阐述,也可能包括对法律条文的解释适用,或者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二者之间的联系。但裁判理由部分所涉的相关事实,并非均是经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后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因此不能被认定为裁判文书所确认的案件事实。一般来说,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无论在事实认定还是裁判结果上对于其他案件均不产生拘束力和既判力。
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以及与之相关损失的鉴定和认定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人防车位买卖合同无效!本案的焦点是:人防车位所有权能否买卖,双方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若能买卖,则买卖合同有效,原告要求退还定金及佣金即没有法律依据;若人防车位买卖合同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益,则合同无效,两被告应退还定金和佣金。
当事人不因长期非法使用土地而与建设用地批复具有利害关系这里的“实际使用人”是指合法的实际使用人,并不包括非法的实际使用人。当事人虽然曾在该建设用地批复征收范围内建有建筑物,但在该征地批复作出前,其所建建筑已被行政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被强制拆除。当事人长期使用该土地,并不意味着其就是诉争地块的合法使用权人。因此,当事人与建设用地批复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重大误解的可撤销行为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的甄别“重大误解”应具备以下要件:一是须有意思表示且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二是表意人须有不符合事实的认知错误;三是表意人须无使表示与意思不一致的故意。为了维护交易稳定,对于重大误解的解释应当以限缩解释为原则,将“误解”限定在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范围内,反之则应当从是否能够实现合同目的来考量,赋予权利人合同解除权。
非消费者购房人排除抵押权人申请执行的判断标准非消费者购房人能否排除抵押权人的申请执行,可基于双方权利的性质、取得权利时间的先后、权利取得有无过错以及如何降低或者预防风险再次发生等因素,结合具体案情,对双方享有的权利进行实体审查后作出相应判断。
借名买房法院确权后,过户还要交税吗?承受房屋权属的方式不同,征收契税的税率也不相同。从行政法律关系看,隋某通过生效民事判决取得房屋所有权,确实不同于直接购买房屋而承受权属的应税事实;但从民事法律关系看,隋某之所以能过通过民事诉讼确权取得房屋所有权,确因其15年前的委托购房。
依据以房抵债协议认定买受人可以排除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缺乏法律依据以房抵债协议并不形成优于其他债权的利益,在完成权属变更登记前,买受人仅享有普通债权,据此种协议认定买受人享有物权期待权(利益),可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强制执行,缺乏法律依据。
加盖公章和印章,但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效力如何认定?(2021)最高法民申3801号,吉安市吉州区安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某市房管局行政处罚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诚信原则,依法处罚。企业依据政府有关部门规划进行施工建设,其信赖利益应受到保护,企业没有过错,事后采取了补救措施,没有证据证明企业有违法所得。人民法院撤销违法行政行为有利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有利于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营造更加优良的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