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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的占有保护——赵某明诉夏某革占有物返还案

日期:2023-11-1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违法建筑的占有保护——赵某明诉夏某革占有物返还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笫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358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占有物返还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赵某明

被告(被上诉人):夏某革

【基本案情】

原告起诉称:夏某革于2018年4月擅自将赵某明自建房内的三张沙发扔掉,并将赵某明的承租房与自建房用木板墙隔离开,将赵某明的自建房占为己有,在该房内生活居住。由于木板墙与赵某明承租房房门距离仅80厘米左右,给赵某明居住、出行带来妨碍。赵某明要求返还自建房,夏某革拒不返还。

【案件焦点】

1.非法建筑是否适用物权法上的占有制度;2.赵某明的起诉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起诉状内容可见赵某明起诉的构筑物为其自建房,该自建房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赵某明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北京市酉城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某明的起诉。

赵某明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占有物返还纠纷是指因占有物被他人非法侵占,占有人请求返还的纠纷。赵某明称其承租公房期间自建的房屋被夏某革占用至法院要求夏某革返还侵占的建筑物,并明确其诉讼请求并未涉及其要求返还的建筑物的权属的确认,仅涉及对占有物的保护,故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属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但是根据赵某明提交的现有证据以及双方当庭陈述,现尚不能确定侵占主体,其现以夏某革为被告起诉,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虽适用法律有误,但处理结果正确,予以维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后语】

本案是一起关于违法建筑的占有保护案件,该类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妥善处理违法建筑相关纠纷,本文将围绕法院审理违法建筑返还问题的实务经验展开。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建筑,属于违法建筑,对于违法建筑相关纠纷的处理,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巳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故对于违法建筑的返还问題,人民法院通常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对于该类案件,我们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基于当事人请求权基础不同而有所区分。

当事人对于他人占有之物的返还请求权,或基于物权,或基于债权。实践中,对于他人占有的违法建筑的返还问题,通常涉及三个案由:物权保护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以及占有物返还纠纷。其中,以返还原物纠纷最多,物权保护纠纷次之,占有物返还纠纷最少。我们认为,当事人对案由的选择是导致该类案件在实践中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重要原因。因为案由代表着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当事人请求权基袖的重要体现。

物权保护纠纷是二级案由,返还原物纠纷是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子案由,是指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人返还该物的纠纷,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是对要求返还的物所享有的物权。物权保护纠纷体现的是对物权的保护,涉及物权的归属和内容。

占有物返还纠纷是占有保护纠纷项下的子案由,占有保护纠纷与物权保护纠纷同为二级案由。占有保护纠纷是指因占有物被他人非法侵占、妨害适用、损害等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碍、赔偿损害的纠纷。一般认为,占有是主体对于物进行实际控制的一种事实状态,而非一种权利。法倖之所以保护占有这种事实状态,是因为占有是一种将殊的法律事实,它能产生多重的法律效果。例如有些国家规定主体可以因占有主张时效取得,从而获得所有权;占有是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占有人可以获得诉讼主体资格等。占有物返还纠纷,既包括无权占有人请求返还占有物的纠纷,也包括有权占有人请求返还占有物的纠纷。在占有物返还纠纷中,不论自主占有或他主占有,合法占有或非法占有,善意占有或恶意占有,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均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基于占有的事实状态,其作用仅仅在于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并不涉及占有物的权利归属问题。占有人在占有受到侵害时,无需另寻所有权等权利依据,即可依据占有制度寻求对占有的司法救济。通过上述分析,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对于违法建筑,法律虽不保护其建造者、使用者的“权利",但保护其占有的事实。故对违法建筑的占有、使用受到侵害时,当事人若想得到法律保护,应选择恰当的请求权基础,选择恰当的案由。当事人对这类案件请求权基础的选择,是人民法院判断当事人请求是否涉及物权权属确认和内容的重要依据。

具体到本案中,赵某明主张其系案涉建筑物的占有人,并主张夏某革侵占案涉建筑物,以占有物保护纠纷提起本案诉讼,并明确表示其要求法院保护的是其对建筑物的事实占有状态,并不要求确认建筑物归属以及建筑物性质。故本案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一审法院未准确认识赵某明的请求权基础,以致适用法律错误。

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存在大量因为历史原因或其他原因形成的长期存在的违法建筑,如本案中的公房承租人承租期间无合法手续的自建房,如农村宅基地上农民的自建房,还有部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和其他构造物,如果一概排除法律对违法建筑的保护,不仅不利于化解个案纠纷,也不利于树立合乎传统价值规范的财产秩序和稳定的社会秩序。对于该类案件,人民法院应首先通过请求权基础、案由或者经过询问明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涉及其要求返还的建筑物的权属的确认,如涉及,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其起诉;若仅涉及对占有的保护,则应进一步审查原告是否是物的原占有人,即原有占有事实以及侵占行为的违法性。

编写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王艳芳刘欣宇,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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