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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经典案例栏目: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代理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小产权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写字楼房等房产交易纠纷案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典案例,离婚房产分割经典案例,遗产继承之房产继承纠纷案例,房产确权经典案例,写字楼、商铺、房屋租赁,房产抵押贷款、家庭装修合同纠纷、物业管理纠律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离婚房产分割案件,遗产继承之房产继承纠纷案件,房产确权案件,房屋租赁、房产抵押、家庭装修、物业管理纠律师诉讼代理案件等经典案例。

  • 关于赶工费承担的相关裁判规则汇总及应用
    日期:2023-06-08 点击:89次

    关于赶工费承担的相关裁判规则汇总及应用赶工费,又称赶工措施费,是指当发包方要求的工期少于合理工期或者工程项目由于自然、地质以及外部环境的影响导致工期延误,承包方为满足发包方的工期要求,通过采取相应的技术及组织措施所发生的,应由发包方负担的费用,包括为赶工所额外增加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临建费、管理费、劳务损失、加班班次奖金以及相应的规费和税金等。

  • 工程居间费该不该给?最高法院公报案例评论
    日期:2023-06-06 点击:118次

    工程居间费该不该给?最高法院公报案例评论该公报案例不能一锤定音,但体现了最高法院的倾向性意见。最高法院的公报案例,不是指导性案例,不产生各级法院应参照裁判的法律效果。但司法实务中,公报案例实为风向标,可以体现最高法院的倾向性意见,与(2013)民提字第92号的裁判观点一脉相承;尤其是当前各地法院存在争议,可以引导形成主流裁判观点。

  • 调解书确定当事人违反调解协议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基于该违约责任而导致的给付义务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认
    日期:2023-06-06 点击:82次

    调解书确定当事人违反调解协议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基于该违约责任而导致的给付义务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认定并执行

  • 买受人在房屋被查封后支付的房款不应计入“已支付的价款”
    日期:2023-06-04 点击:66次

    买受人在房屋被查封后支付的房款不应计入“已支付的价款”开发商未依约交付房屋、办理权属登记,且房屋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买受人依然向开发商支付房款的行为难谓已尽到善意的合理注意,该房款不应再计入买受人“已支付的价款”。

  • 购房人请求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出卖人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抗辩的,不予支持
    日期:2023-06-04 点击:75次

    购房人请求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出卖人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抗辩的,不予支持,房屋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之间成立合同之债,内容包括买受人交付购房款、出卖人交付房屋,从相对人的角度讲,包括付款请求权和房屋交付请求权,该两种请求权的性质从法律上讲均是请求权,是依附于他人的履行来实现自身的权利,请求权属于民事权利作用类型中的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之一种。

  • 违约方能否通过发送通知的方式就合同行使解除权?
    日期:2023-06-03 点击:64次

    使用通知方式解除合同的权利属于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行使的权利,而作为违约方,并不享有上述单方通知解除权,如违约方认为合同继续履行下去将给其自身造成重大损害因而对其显失公平,应当通过起诉的方式向法院提出解除案涉合同的诉讼请求。

  • 建筑施工工程款结算法律案例分析
    日期:2023-06-03 点击:77次

    建筑施工工程款结算法律案例分析,针对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责任承担主体,工程款优先权,诉讼时效,工期,鉴定,工程质量等多个具体问题提炼裁判观点,给出风险提示,供施工人、建工人等各界人士参考。

  • 借名买房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的实体和程序问题
    日期:2023-06-03 点击:91次

    借名买房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对于借名买房法律关系中,借名人对于涉案房屋享有何种权利,本案中三级法院显然有不同的认识:一审法院认为借名人享有的是物权期待权;二审法院认为借名人享有的是物权;再审法院(最高院)认为借名人享有是债权请求权。三级法院都认为借名人对涉案房屋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但阐释的理由各不相同。

  • 停车位与人防门相互妨碍,该如何处理
    日期:2023-06-02 点击:94次

    停车位与人防门相互妨碍,该如何处理案涉车位紧邻人防大门和墙体,经现场勘验,能够确认人防大门存在位移后侵入车位的风险,客观上致使原告无法正常将车辆停入车位,并可能造成车辆损坏的后果,被告采取的措施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隐患,因此,被告交付的车位距离门体净距过小,门体存在侵入车位的安全隐患,且在战时可能因无法及时关闭人防门而影响防空效能,故应当认定原告不能实现正常使用车位的合同目的,原告诉请解除合同,返还车位款,法院予以支持。

  • 如何判定补充协议与中标合同,是否背离实质性内容
    日期:2023-05-31 点击:113次

    如何判定补充协议与中标合同,是否背离实质性内容招标人与中标人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另行订立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补充协议,未对招投标时其他竞标人能否中标或以何种条件中标产生影响,也未造成招标人与中标人权利义务失衡的,不属于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一方当事人请求按补充协议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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