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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经典案例栏目: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代理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小产权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写字楼房等房产交易纠纷案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典案例,离婚房产分割经典案例,遗产继承之房产继承纠纷案例,房产确权经典案例,写字楼、商铺、房屋租赁,房产抵押贷款、家庭装修合同纠纷、物业管理纠律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离婚房产分割案件,遗产继承之房产继承纠纷案件,房产确权案件,房屋租赁、房产抵押、家庭装修、物业管理纠律师诉讼代理案件等经典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2个建设工程案例裁判规则
    日期:2023-12-18 点击:41次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2个建设工程案例裁判规则建设工程中基坑工程承包人投入的建筑材料和劳动力已物化到建筑物中,与建筑物不可分割,基坑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同一建设工程,可能存在多个承包人,如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属于建设工程,且共同完成的建设工程属于折价、拍卖的,则应依法保障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根建筑行业管理规范和办法,深基坑工程施工包括支护结构施工、地下水和地表水控制、土石方等内容,故基坑支护、降水、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要求在未受偿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李某与A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开发商擅自改变小区规划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23-12-17 点击:30次

    李某与A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开发商擅自改变小区规划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销售广告册对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对销售房屋价格具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虽然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应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被告应当按此履行。事实上,被告交付的小区实际布局明显与销售广告册上的约定不符,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由于“友力大厦”小区的大部分业主已经入住,现让被告履行该约定将引发新的矛盾和冲突,故依据原被告在合同中的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按总房价款0.5%计算的违约金。

  • 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逾期交房及办证违约责任的承担)
    日期:2023-12-17 点击:41次

    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逾期交房及办证违约责任的承担)办理小产证是原、被告共同去交易中心办理,并不是一方的义务,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也没有任何依据。被告存在违约,已经主动向原告承担了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而原告无视合同约定,提出没有约定的主张,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强拆行为是事实行为而非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即存在,不存在作出之时不知道行为内容的问题
    日期:2023-12-15 点击:35次

    强拆行为是事实行为而非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即存在,不存在作出之时不知道行为内容的问题

  • 居间合同约定的居间事项违法违规而无效,是否支付居间费用?
    日期:2023-12-13 点击:35次

    居间合同约定的居间事项违法违规而无效,是否支付居间费用?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居间合同约定的居间事项系促成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该居间合同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居间方据此主张居间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多份房屋买卖合同均有效且均完成支付的,比其他买受人提前完成支付并取得对讼争房屋债权的一方买受人主张其
    日期:2023-12-10 点击:26次

    多份房屋买卖合同均有效且均完成支付的,比其他买受人提前完成支付并取得对讼争房屋债权的一方买受人主张其权利优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不动产确认纠纷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区分及裁判思路
    日期:2023-12-06 点击:51次

    不动产确认纠纷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区分及裁判思路不动产确权争议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不动产领域两类常见的、不同的案件,其处理结果往往涉及当事人的重大切身利益。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极易混淆两者,对此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要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分析真实权利义务关系。唯有准确把握案件性质,才能厘清案件基本事实,作出公平公正裁判。以下结合两类案件的特点,归纳二者的区别,梳理不动产确权纠纷的栽判思路。

  • 双方签订的是固定价合同,但约定施工期内人工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费可以进行调整
    日期:2023-12-06 点击:34次

    双方签订的是固定价合同,但约定施工期内人工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费可以进行调整

  • 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必须坚持慎重原则
    日期:2023-12-01 点击:57次

    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必须坚持慎重原则专业工程造价鉴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对于确定工程的基本客观事实占有重要因素,甚至是决定性因素。但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必须坚持慎重原则。在当事人已经对工程造价进行结算,且结算方式、金额合理的情况下,采信双方的结算金额更符合诉讼经济、效率原则,更有利于实现各方互利共赢。当事人未对工程造价进行结算的,则依法进行司法鉴定,并依法审查后作为定案依据。

  • 未积极推进审计结算,以财政审计为付款条件抗辩亦不能采纳
    日期:2023-12-01 点击:53次

    未积极推进审计结算,以财政审计为付款条件抗辩亦不能采纳实践中,在涉及国有企业和政府工程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经常会约定以最终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其本意是严格财政资金使用,但往往会成为发包方拖延结算的理由,不利于施工方的权益保护。本案中,法院对开发公司主张因未有审计部门审计结算而不具付款条件未予采纳,从而认定其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予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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