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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权中显失公平的认定在被告巳逾期交房超过90日的情况下,原告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自交房最后期限的第二天即2018年12月29日起暂算至2019年12月28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系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且符合双方在《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由于案涉房屋尚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具备交房条件,原告可待案涉房屋具备交房条件后另行主张。
房屋买卖中未登记产权的独立车库不能依据“从物附属于主物”原则确定产权归属对于停车位的权属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承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一是确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双方的约定来确定停车位的权属;二是明确业主共有停车位的范畴;三是明确停车位设置应优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现实生活中的停车位(车库)权属问题十分复杂,不同的类型停车位(车库),其权属处理也不一样,究其本质明确停车位性质对于其权属确定至关重要。
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外,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在其他类型案件中对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作出认定?实际施工人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概念,因其规范情形的特定性,故亦应在该规范所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才适宜对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作出认定。
未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应当如何认定?判断实际施工人应从其是否签订转包、挂靠或者其他形式的合同承接工程施工,是否对施工工程的人工、机器设备、材料等投入物化为相应成本,并最终承担该成本等综合因素确定。本案中,实际施工人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与承包人存在合同关系,并不能证明其在签订合同后,其就案涉工程自行组织施工、购买材料、发放工人工资等事实,故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其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2个建设工程案例裁判规则建设工程中基坑工程承包人投入的建筑材料和劳动力已物化到建筑物中,与建筑物不可分割,基坑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同一建设工程,可能存在多个承包人,如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属于建设工程,且共同完成的建设工程属于折价、拍卖的,则应依法保障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根建筑行业管理规范和办法,深基坑工程施工包括支护结构施工、地下水和地表水控制、土石方等内容,故基坑支护、降水、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要求在未受偿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李某与A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开发商擅自改变小区规划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销售广告册对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对销售房屋价格具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虽然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应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被告应当按此履行。事实上,被告交付的小区实际布局明显与销售广告册上的约定不符,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由于“友力大厦”小区的大部分业主已经入住,现让被告履行该约定将引发新的矛盾和冲突,故依据原被告在合同中的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按总房价款0.5%计算的违约金。
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逾期交房及办证违约责任的承担)办理小产证是原、被告共同去交易中心办理,并不是一方的义务,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也没有任何依据。被告存在违约,已经主动向原告承担了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而原告无视合同约定,提出没有约定的主张,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强拆行为是事实行为而非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即存在,不存在作出之时不知道行为内容的问题
居间合同约定的居间事项违法违规而无效,是否支付居间费用?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居间合同约定的居间事项系促成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该居间合同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居间方据此主张居间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多份房屋买卖合同均有效且均完成支付的,比其他买受人提前完成支付并取得对讼争房屋债权的一方买受人主张其权利优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