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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系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的情况下,发包人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该合同关系因实际施工人缺乏资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因法律法规出台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时的合同解除最高法民再246号长春泰恒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再审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协议从目的要素看,此类协议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对有限的土地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的管理目标;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看,此类协议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或者完成行政管理任务密切相关,行政机关在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中享有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法定事由单方收回土地等权利。
原审判决适用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涉案欠付的利息,虽然并不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司法解释规定,但案涉欠款发生在1990年至1994年间,1997年内黄二建已完成涉案工程并投入使用,距离双方2001年《汇总》结算,欠款发生的时间均已超过五年期限。尤其是2009年内黄二建以起诉的方式主张相应工程款,已经过十余年,客观上存在利益失衡的问题。故内黄二建清算组关于“按照银行五年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意见,应予以支持。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没有退伙结算或合伙解散清算的情况下,合伙人其无权要求合伙企业向其返还出资上诉人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百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吾思十八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吾思十八期)、深圳吾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吾思基金)、云南丰华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华鸿业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云民初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关于赶工费承担的相关裁判规则汇总及应用赶工费,又称赶工措施费,是指当发包方要求的工期少于合理工期或者工程项目由于自然、地质以及外部环境的影响导致工期延误,承包方为满足发包方的工期要求,通过采取相应的技术及组织措施所发生的,应由发包方负担的费用,包括为赶工所额外增加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临建费、管理费、劳务损失、加班班次奖金以及相应的规费和税金等。
工程居间费该不该给?最高法院公报案例评论该公报案例不能一锤定音,但体现了最高法院的倾向性意见。最高法院的公报案例,不是指导性案例,不产生各级法院应参照裁判的法律效果。但司法实务中,公报案例实为风向标,可以体现最高法院的倾向性意见,与(2013)民提字第92号的裁判观点一脉相承;尤其是当前各地法院存在争议,可以引导形成主流裁判观点。
调解书确定当事人违反调解协议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基于该违约责任而导致的给付义务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认定并执行
买受人在房屋被查封后支付的房款不应计入“已支付的价款”开发商未依约交付房屋、办理权属登记,且房屋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买受人依然向开发商支付房款的行为难谓已尽到善意的合理注意,该房款不应再计入买受人“已支付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