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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包含建筑工人工资的建设工程价款是否系“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根据《民法典》第537条规定体现出的兼顾代位权人保护与债权平等的法理,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应当将代位权的实现与参与分配制度、破产制度予以衔接,以实现代位权人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平衡保护。
涉及不动产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的婚姻家庭纠纷会涉及不动产,比如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时常涉及房屋或土地的权属认定、分割等,上述纠纷是否适用该条规定,实践中有不同观点。
以工程审计没有完毕、工程量及价款无法确定为由驳回实际施工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至于施工事实及相应价款是否成立,应在实体审理时通过委托鉴定查明或依照证据规则依法认定并作出相应判决。原审法院以工程审计没有完毕、施工工程量及价款无法确定等为由驳回实际施工人的起诉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以实际施工人待工程审计完毕后再行起诉可较好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见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让与担保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一种担保形式。让与担保情形下,债务人或第三人往往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将房屋转移过户至债权人名下,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与债权人无真实的房屋买卖合意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是否予以支持呢。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系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的情况下,发包人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该合同关系因实际施工人缺乏资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因法律法规出台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时的合同解除最高法民再246号长春泰恒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再审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协议从目的要素看,此类协议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对有限的土地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的管理目标;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看,此类协议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或者完成行政管理任务密切相关,行政机关在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中享有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法定事由单方收回土地等权利。
原审判决适用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涉案欠付的利息,虽然并不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司法解释规定,但案涉欠款发生在1990年至1994年间,1997年内黄二建已完成涉案工程并投入使用,距离双方2001年《汇总》结算,欠款发生的时间均已超过五年期限。尤其是2009年内黄二建以起诉的方式主张相应工程款,已经过十余年,客观上存在利益失衡的问题。故内黄二建清算组关于“按照银行五年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意见,应予以支持。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没有退伙结算或合伙解散清算的情况下,合伙人其无权要求合伙企业向其返还出资上诉人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百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吾思十八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吾思十八期)、深圳吾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吾思基金)、云南丰华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华鸿业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云民初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