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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租房”被拆除,能否主张违约赔偿?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提供的房屋包含隔断间,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系违法建设而被拆除,相关拆除及装修行为严重影响梁某对房屋的正常使用,无法保证梁某承租权利的有效实现,构成违约,故应退还梁某押金及多收的租金,并按合同约定赔偿梁某违约金。彭某上诉至三中院,主张隔断拆除系市政建设需要,故其不构成违约。
在复议、诉讼法定期限内,应当停止执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根据上述规定,在复议、诉讼法定期限内,应当停止执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
南京澳林地产有限公司,宿迁澳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达成以商品房抵偿工程欠款的协议,以下内容必须清楚明确:债权的数额、用以抵债的房屋的位置、面积及价格。由于当事人在签订上述补充协议时,案涉工程刚开始施工,双方尚未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房屋亦未建成,以物抵债协议应当具备的基本内容均未确定。由于不具备以物抵债协议的基本内容,不能认为双方就案涉工程欠款达成了以商品房抵偿的合意。
民事诉讼法关于15日的上诉期限系规制当事人上诉权行使的期限,而非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本期推送内容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虽然《民诉法》第165条规定,上诉人所递交上诉状的内容应包括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但依照《民诉法》第174条关于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二审程序的相关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不应将《民诉法》第165条关于上诉请求的规定理解为上诉状递交之时上诉请求即应固定而不得增加。
三次流拍拒绝以物抵债,此后迟延履行利息酌情调整计算关于东湖公司主张的青海银行拒绝接受多种以物抵债方案,导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否属于青海银行的过错问题。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的是金钱给付,申请执行人青海银行有权利主张以被执行人的实物资产变价所得款项受偿,以物抵债则是其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行使的权利,而不能把接受以物抵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义务。对于东湖公司提出的以物抵债等多种变通执行的方案,青海银行最终未予同意,是依法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将其视为青海银行的过错,并据以要求其承担迟延履行利息方面的不利后果。
工程无法进行造价鉴定时,应如何确定工程价款?当施工资料丢失无法通过鉴定确认工程造价时,可以参照相邻地区相似工程的造价来确定工程造价。
人民法院未穷尽其他送达方式而直接以短信方式通知当事人开庭的,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再审申请人甘肃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源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古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甘民终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认定表见代理,应综合考量相对人主观是否善意无过失、代理行为客观表象是否充足等因素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例外,旨在保护代理交易中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和交易安全,认定表见代理成立,被代理人将承担巨大的不利益。本案从主观善意无过失、客观表象充足、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等方面对表见代理的认定标准进行了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与购房者对违约责任的约定不对等,购房者能否要求增加违约金?开发商向购房者提供的统一制式的合同中,若双方之间的违约条款明显不对等,且约定的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明显小于购房者的违约责任的,则该违约条款系加重购房者责任,减轻开发商责任的格式条款。在开发商违约的情况下,若约定的违约金过低,购房者请求要求增加违约金的,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引述指导性案例作为诉辩理由的,法官应当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的规定,一审判决未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当事人提出的指导性案例确有不妥,但因本案并不适用该指导性案例,故一审判决未予回应亦并不影响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