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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力偿还房贷被起诉,法院判决彰显司法情

日期:2023-11-3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平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坚持公平原则基础上依法判决,既充分保障原告合法权益,也对被告展现出司法温情。

案情回顾

2017年12月,被告赵某和刘某向原告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申请了购房资金贷款,以自己名下房屋为抵押为签订了《个人购(建)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5万余元用于购买房屋,借款期限为300个月,年利率4.9%,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按月还款。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1月向被告发放了该笔贷款。截止2022年2月,被告一直依约还款,从未逾期。2022年3月起,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每月偿还贷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然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向平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全部本息33万余元,并依法拍卖、变卖被告名下房屋,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

经审理查明

被告因购房需要向原告申请贷款并签订《个人购(建)房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自2022年3月起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已构成违约。被告对尚欠原告逾期贷款的事实没有异议,该院对被告违约事实予以确认。被告辩称“不是故意不还房贷,是受疫情影响导致工作发生变动,暂时失去了稳定收入,家里尚有两个孩子,非常需要房屋,但目前确实没有能力偿还全部贷款,愿意分期还款并保证按合同继续履行给付房贷义务”。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虽已构成违约,但房屋是重要的民生保障,考虑到疫情对经济社会产生的重大影响,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民生的角度出发,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继续履行为宜。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通知第47条【约定解除条件】:“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自贷款后连续四年一直按时还款,后面由于更换工作和受疫情影响,暂时收入减少才出现逾期情况,且被告当庭表示愿意想办法偿还贷款,因此该院认为被告的违约程度较为轻微且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

综上所述,该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逾期房贷3000余元及利息、复利、罚息6000余元(结算至判决生效之日)。原被告双方继续按照《个人购(建)房担保借款合同》履行。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官说法

近几年来,法院受理涉房贷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有所增加,一些购房人受疫情、收入减少、家庭变故等因素影响,一时无力还贷出现逾期等违约情形。在此劝告各借款人,若出现房贷逾期的情况,要积极主动与银行进行沟通,寻求解决办法,如果被起诉,千万不能逃避,应积极配合应诉,只有真诚协商,才能够真正解决问题。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人民法院肩负的一项重要职责任务。平乐法院最终判决原被告双方继续按照《个人购(建)房担保借款合同》履行,驳回原告其他诉求,体现的也是“司法有温度、居者有其屋”的民生关怀。

相关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九条 【合同的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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