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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经典案例栏目: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代理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小产权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写字楼房等房产交易纠纷案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典案例,离婚房产分割经典案例,遗产继承之房产继承纠纷案例,房产确权经典案例,写字楼、商铺、房屋租赁,房产抵押贷款、家庭装修合同纠纷、物业管理纠律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离婚房产分割案件,遗产继承之房产继承纠纷案件,房产确权案件,房屋租赁、房产抵押、家庭装修、物业管理纠律师诉讼代理案件等经典案例。

  •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
    日期:2024-01-12 点击:35次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承诺3》的出具时间早于一审立案时间,系因该承诺未兑现,赖明明才诉至法院,因此符合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的情形。一、二审法院基于上述规定,判决以《承诺3》作为案涉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认定案涉工程结算价款,并无不当。

  • 小区地面车位到底归谁所有?判决来了!
    日期:2024-01-10 点击:54次

    车位、车库是小区业主共同生活的辅助设施,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对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沿用前述规定,即: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 小区停车位,权利归谁所有?
    日期:2024-01-10 点击:87次

    小区停车位,权利归谁所有?管理权也属于开发商或买受人,若属于买受人的,交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公司统一进行物业管理;若是属于开发商的车位,其在进行物业移交的时候,按照此前的论述,是可以自己进行管理的,但现有案例,已经突破了该情况,即开发商也作为普通业主之一,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的管理权,不能另行聘请物业公司进行管理。

  • 小区车位究竟归谁?
    日期:2024-01-10 点击:105次

    小区车位归谁所有?开发商能否对车位“只售不租”?对于此类问题,律师给出专业解答:小区车位产权复杂,有的属于开发商拥有、有的属于业主共有、有的归国家所有,至于开发商对车位“只售不租”行为是否合法,也需要搞清车位的产权性质再作出判断。

  •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分析
    日期:2024-01-05 点击:91次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分析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是各种纷争和矛盾的核心所在。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不明,将令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所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此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是当务之急也是必要的。本文试图结合我国目前的学说和法律规范,根据小区停车位的不同形式,对其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 地下车位权属如何认定?开发商是否有权打包卖给个人?
    日期:2024-01-05 点击:55次

    地下车位权属如何认定?开发商是否有权打包卖给个人?小区车位及其配备标准的实践认定。小区车位不同于一般商业车位,有地面车位、地下车位和人防车位。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小区规划的车位应该优先满足业主的需求,车位比例不足1:1的情况下,开发商有权拒绝业主购买多个车位。

  • 徐某道诉梁某威居住权纠纷案——适用民法典新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居住权
    日期:2024-01-03 点击:67次

    徐某道诉梁某威居住权纠纷案——适用民法典新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居住权在梁某威父亲离世后,双方虽然就该房屋的居住权签订了协议,但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多次产生争执。根据《民法典》第十四章关于居住权的规定,为了满足当事人稳定生活居住的需求,法院进行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梁某威同意继续履行居住权协议,双方对日后梁某威察看房屋的时间、方式等具体问题进行细化,梁某威同意协助徐某道到登记机关办理居住权登记。

  •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未能及时进行审计的责任判定
    日期:2024-01-01 点击:56次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未能及时进行审计的责任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以审计意见为准,但审计单位未能出具审计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审计单位未能出具审计意见的具体原因进行审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未能及时进行审计,承包人申请司法鉴定并请求以司法鉴定意见作为确定工程造价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对合同约定不明争议的处理
    日期:2023-12-29 点击:38次

    对合同约定不明争议的处理,合同约定不明,当事人也未根据情况变化对合同履行条件进一步明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合同签订的背景、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合同文义表述等因素,遵循科学的合同解释规则,从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角度选择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解释。

  • 腾房纠纷是否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否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日期:2023-12-26 点击:46次

    腾房纠纷是否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否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原告主张其是争议房屋所有权人,请求判令被告腾退房屋并支付占用费,故本案系基于不动产物权产生的排除妨害纠纷,应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据此,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不得以当事人已对管辖法院达成一致为由,裁定将案件移至其他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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