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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诺效力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实现工程款债权极为重要的方式,发包人为筹集建设资金向银行贷款,银行基于保护自身债权需要,往往以承包人承诺放弃优先受偿权作为批贷前提。本案例围绕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承诺效力认定之攻防,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对和防范此类法律风险提供了思路,值得借鉴参考。
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承包人与发包人约定以房抵债,可否认定承包人享有并以折价方式行使了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承包人的法定权利,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形下,承包人可以通过与发包人协商的方式将建设工程折价抵偿。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房屋抵债协议》以房屋抵顶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
买房人购买按揭房屋的风险预期应当限于抵押权人主张权利的风险买房人在购买案涉房屋时知晓该房屋设有银行按揭贷款但未重新办理抵押,该交易安排不具有违法性,因而买房人并不因此而具有法律上的可责难性。买房人对案涉房屋的风险预期,应当限于如未按时、足额偿还按揭贷款而产生的抵押权人主张权利的风险,不应扩大至抵押贷款未还清前房屋仍登记在原权利人名下、因原权利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一切风险。
停车场运营管理法律风险及预防(一)在停车场出入口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标明经营者信息、开放时间、停车泊位数量、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二)实行电子收费的停车场,同时提供现金收费服务,满足多元化支付需求;(三)按照规定收取停车费用,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四)保持停车场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五)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活动;(六)工作人员应当佩戴统一标识;(七)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不能免除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义务建设工程中涉及大量的税费问题,尤其是营改增以后相关出现相关争议,包括能否起诉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能否开具增值税发票。吴学祥、马建军等与吴忠市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润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申204号)涉及相关税费承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问题的认定作了阐述。
租赁物上抵押权的设立时间并非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保护考虑的因素,不论抵押权是否设立于租赁合同成立前,在抵押权实现时都应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户籍迁入农村,是否等于取得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当事人以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起诉要求对其进行补偿安置,其虽然户口迁入案涉村集体,但未提交该村通过民主议定程序接纳其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据,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该村建立起相对稳定的生产生活联系或依赖该村土地作为其生活基本保障,原审法院未支持其要求补偿安置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不动产代位析产纠纷由执行法院管辖还是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系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诉讼请求的内容为对共有的不动产房屋进行权利确认、分割,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系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借名买房”纠纷的8个裁判要点,“借名买房”发生的原因、形式多种多样,限购政策的施行使得借名买房事件频发,导致相关司法实务混乱,难以有效及时辨别并规制,完善借名买房的裁判规则显得尤为重要。本期旨在通过介绍借名买房的相关规定与理论,归纳提炼借名买房的司法裁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