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 超越 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经典案例专栏简介

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经典案例栏目: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代理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小产权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写字楼房等房产交易纠纷案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典案例,离婚房产分割经典案例,遗产继承之房产继承纠纷案例,房产确权经典案例,写字楼、商铺、房屋租赁,房产抵押贷款、家庭装修合同纠纷、物业管理纠律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离婚房产分割案件,遗产继承之房产继承纠纷案件,房产确权案件,房屋租赁、房产抵押、家庭装修、物业管理纠律师诉讼代理案件等经典案例。

  • 第三人与房产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串通将他人房产据为己有,房屋产权人能否要求登记机关赔偿?
    日期:2012-04-20 点击:375次

    第三人与房产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串通将他人房产据为己有,房屋产权人能否要求登记机关赔偿 由于第三人与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勾结,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并倒卖,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况且被告本身是有过错的,应当对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负责。登记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不动产物权登记的职责,因为登记错误而给受害人造成损失的,似乎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国家赔偿责任是过错责任,在登记错误单纯是由于申请人弄虚作假,登记机关也尽到了法律规定的审查职责而未能避免的情况下,就无法要求登记机关承担赔偿责任,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之转卖人民法院查封房屋行为无效案
    日期:2012-04-19 点击:345次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之转卖人民法院查封房屋行为无效案 购房人若打算向法院提起诉讼,为防止房主将房屋转让与第三人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使得要求实际履行房屋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无法获得法院支持,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交易房屋。被查封的房屋在解除保全措施之前,依法不得进行买卖、过户、设定抵押。

  • 房屋转租合同的效力问题案例解析
    日期:2012-04-19 点击:363次

    房屋转租合同的效力问题案例解析 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以被告无转租权属于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和退还租金。原告诉称,在签订转租协议时被告没有告知其享有转租权而转租的行为属于欺诈。欺诈系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合同签订时,被告并没有明确自己是否享有转租权,但是因双方所签合同是转租合同,原告在同意承租并签字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对被告享有转租权的承认,如果出现被告没有转租权的事实或者原告举证证明被告没有转租权,是否可以认定为欺诈呢,从《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可知,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的适用
    日期:2012-04-19 点击:303次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的适用 房屋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未经房屋出租人同意,房屋出租人在知道该事实后,虽反对房屋转租,但未与承租人解除原租赁合同,该房屋转租合同也应有效。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有规定合同无效。因此在出租人提出解除原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下,转租合同应予以解除。

  • 家庭房屋装修过程中装修工受到人身损害的,能否要求业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日期:2012-04-15 点击:543次

    家庭房屋装修过程中装修工受到人身损害的,能否要求业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苏某是在不特定的期间内,按照顾某的要求,为顾某提供安装天花板和地板等特定劳务,虽然苏某是自己准备工具,所提供的劳务也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但顾某是按照苏某的做工天数,以每天50元的工钱支付报酬,做多少天支付多少天的工钱,完全是支付劳动力报酬的方式,而不是以劳动成果作为支付报酬的直接对象。苏某并没有享有劳务报酬之外的额外利益,且顾某在一定程度上对苏某的工作内容、工作进度行使着管理和指挥职能,其工作性质也没有特定的人身依附性。故本案中当事人之间应属于雇佣关系,适用有关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定。

  •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缔结过程中欺诈行为的认定及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解除合同的条件
    日期:2012-04-15 点击:406次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缔结过程中欺诈行为的认定及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解除合同的条件 房屋主体质量经鉴定不合格应解除合同,因法有明文规定,现在审判实践中已是共识。但对一般房屋质量问题达到什么程度,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实践中却存在很大分歧。如果存在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等根本违约情形的,可以判决退房并赔偿损失。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多数案件是开发商违约但不构成根本违约的,如一般质量问题、面积存在少量误差等,这种房屋质量问题被发现时,多数消费者已经入住,有些已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如果判决退房,会使双方损失扩大,可判决开发商对房屋进行维修或进行赔偿,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 同一房屋为多个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到期不能还债时如何确定清偿顺序
    日期:2012-04-14 点击:1817次

    同一房屋为多个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到期不能还债时如何确定清偿顺序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这一原则也是针对动产抵押而言的。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在同一抵押财产上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互为第三人,如果每一个抵押权都没有办理登记,那么无论各抵押权设立先后,其相互间均不得对抗。因此,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应当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各债权的比例受清偿。

  • 房屋抵押合同纠纷案之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抵押合同是否生效
    日期:2012-04-14 点击:419次

    房屋抵押合同纠纷案之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抵押合同是否生效 财产抵押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除要求设立抵押权要订立书面合同外,还要求对某些财产办理抵押登记,不经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抵押登记,便于债权人查看抵押财产的权属关系以及曾否抵押,以决定是否接受该财产抵押担保,可以使得实现抵押权的顺序清楚、明确,防止纠纷的发生,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但依法应当办理登记的抵押未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即便是不同法律条文之间,规定也不尽一致。

  • 银行能否要求开发商与期房交付使用前丧失还款能力的贷款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日期:2012-04-14 点击:475次

    银行能否要求开发商与期房交付使用前丧失还款能力的贷款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涉及到期房按揭贷款,开发商为贷款人提供期间担保,即借款人以所购的住房提供给贷款银行做抵押,在借款人取得该住房的房产证和办妥抵押登记之前,由房产商提供第二重担保,即连带保证责任。贷款人在期房交付使用和办理产权证之前,即开发商担保期间内丧失了还款能力。在这种情况显然不能适用“物保优先于人保”的原则,否则开发商的担保就失去了任何意义。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之是否违背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日期:2012-04-13 点击:411次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之是否违背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双方讼争房屋的性质属于城市私有房屋,并非相某所主张的农民住宅,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对此没有禁止性规定不得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房屋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该协议可以并应当履行。相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相某将自己的私房出卖给李某,系对其私有财产的合法处分,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应认定为有效。二审改变了一审对相某的私房性质的认定,即该房并非农村私房,而是办理了所有权登记的城市私房,从而回避了城镇居民能否购买农村村民房屋以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

 

推荐律师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