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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调解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不是只有诉讼一种方式,它还包括仲裁、行政处理、追索通知、函件等形式,当然包括民间组织的具体调解活动,这些活动只要有书面证据证明,都应当视为诉讼时效的中断,不应以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民间组织为由否定诉讼时效中断引起的事由。在发生理解上的争议时,应尽量作出有利于债权人的解释。
债务人在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发出的对账单上盖章是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债务人在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发出的对账单上盖章不是产生诉讼时效中断,而是属于诉讼时效的激活或者再生,就是要把形成的自然债务又重新转化成法定的债务,有约定的债务,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因此诉讼时效要重新起算,不是中断的问题。如果没有清偿期限的,视为债权人随时有权进行追偿,最长的时限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同时在追索时要给债务人留出一定的偿债宽限期。
法院是否可依二审法院判决为依据,判令原、被告间的转租合同为有效合同这是一起确认合同效力的案件,被告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如果没有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也就是二审法院认定的结果。被告将该土地转租给原告,该合同是否有效应当根据当时的法律、政策规定加以审查,如果没有明确禁止转租土地的规定,原告与被告土地转租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有效。
本案卖方是否可引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价格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在民事商事合同纠纷中慎用情势变更原则,也就是倾向于一般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尤其是一次性的商业合同,对于通用产品的买卖关系,通常所接触的合同受意外因素影响并不大,或者有套期保值手段回避风险,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丙公司材料款未得到支付的情况下,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张由于材料采购合同上加盖了甲公司公章之材料专用章,且分承包合同、采购合同均已履行?没有任何理由否认合同的真实性、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尽管甲公司的材料专用章,不能用于对外签订、履行商事合同,但合同履行的事实说明,该批材料已经用于承包工程之中,并未被违法犯罪分子骗走,再继续纠缠公章真假、合同有效无效其意义就不大了。
港口经营人是否应与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要追究港口经营人、集装箱公司的责任,必须有说服力很强的依据或者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筑承包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涉及工程款或者施工工人工资的,可以将所有发包人,直到建设单位,都可以追加进来承担偿还责任。
隐瞒房屋实际用途交房是否构成欺诈甲、乙协商买卖商品房用于开饭店,主要问题涉及房屋的实际用途。对此,甲为了自己经营目的的实现,应当进行专业调查,比如到房管部门、登记机关、工商管理部门了解该房屋能否用于开饭店。如果其未作这些调查,说明其对自己的权益重视不够,甚至有放任的倾向。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施工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较而言,具有特殊性,特殊在于转包、违法分包合同与上手总承包合同比较而言,虽然属于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但它们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像转包合同与上手合同之间,一般而言,就是在工程价款上存在差异,其他内容,像施工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违约责任等合同主要条款均与上手合同基本相同。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上手和下手两份合同的当事人,这些特征的存在为无效合同突破相对性后的处理方案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本案应以(94)建1号文件作为结算依据还是据实结算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乙公司为专业建筑企业,具备与承揽的建筑工程相对应的资质等级,符合法律有关施工企业主体资格的要求。讼争项目办妥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应当认定讼争建设项目为合法建造的工程项目。通过招投标形式签约时,发包人与施工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同内容合法,履行了法定的招投标形式,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范围应如何界定《合同法》第286条中所称工程价款,如指已竣工工程,应指竣工结算价;未竣工工程,则应以施工预算价为基础进行评估确定工程价款。《合同法》第286条的立法精神是保护建筑施工企业被拖欠的工程款,主要是工人的工资、承包人的管理费和正常的利润。利润是工程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显然应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