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案例
依法加装电梯占用公共绿地对其他业主影响较小的,有权请求其他业主停止阻挠施工、排除妨害
某物业服务公司与小区业主排除妨害纠纷近年来,小区公共绿化用地被占成了小区治理难题,扰乱了小区的整体居住环境,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又因违规占用公共用地业主的调解意愿较低,导致该类纠纷处理难度较大。该案调解过程中,滨海新区法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积极融入市域社会治理大局,采用“指导法官+特邀调解员”矛盾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邀请群众经验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加入调解队伍,深入群众做好群众工作,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对诉前调解工作提供法律指导,化解矛盾纠纷时解法结、解心结,达到“1+1>2”的效果,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形成事实物业服务关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要求业主交纳相应的物业费
公共管道堵塞致业主家返水物业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在地下室主管道清掏结垢后,原告家中停止返水,所以有理由相信是公共管道堵塞导致原告家中返水。被告未定期对管道进行疏通,没有完全履行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故对于原告家中损失应当承担责任。对于本案中存在争议的损失部分,法院根据物品受损情况、是否进行过清洗、是否有必要重置成新以及房屋使用存在合理损耗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告损失。最终,昌平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薛先生财产损失61213元及卫生间防水施工费用2640元。
暖通公司屋顶施工致屋内渗水受损方诉至法院获赔偿楼宇建筑的装修施工需要考虑诸多因素,不仅要注重功能合理、形式美观,还要重视房屋结构的安全,不能影响和妨碍其他业主的生产生活。进行装修施工时应当充分考虑他人权益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公共设施,做好防水,避免漏水。若因施工不当造成他人损失,双方应当积极沟通、及时修复,就赔偿事宜友好协商,达成妥善的解决方案。
业主未实际居住使用房屋的,仍应支付物业费部分业主将未实际居住或使用房屋作为不支付物业费的抗辩理由,该理由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物业服务的公共性质决定了业主是否实际居住或使用房屋不影响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且业主是否居住或使用房屋系业主自行安排,与物业公司无关,业主不能以此作为拒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如业主因未居住或使用房屋对物业费产生异议,可以积极与物业公司协商,而不能完全拒交,避免产生诉讼风险。
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选聘和解聘物业公司,违法!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是业主的专属权利,而且应当经过专有部分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业主共同决定”系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依法共同作出决定,而不能由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或者业主大会授权形式来行使,规定的目的就是为防止业主委员会用授权方式行使业主权益,从而剥夺业主参与小区事务的权利。
在物业服务过程中,物业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较大瑕疵时,业主请求适当减少物业服务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在业主委员会未选聘出新的物业公司之前,原物业公司继续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业主应当向原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
业主以物业服务公司的服务标准未达物业公司的资质等级为由主张调整物业费金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