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案例
未经业主大会决议程序,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上调物业费标准的,对业主不发生法律效力
未经物业公司同意,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关于物业费负担的特别约定对物业公司不生效
业主大会决议不因业主委员会工作程序存在瑕疵而无效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事宜,之后该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作出决议,解聘小区物业公司并授权业主委员会起诉。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起诉请求确认案涉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已经解除,某物业公司退出小区。
物业公司无权对业主大会的决议提起诉讼某小区业主大会作出聘请新物业公司的决议后,该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与新物业公司另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公司主张业主大会作出上述决议不符合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关于面积和人数比例的规定,起诉请求确认上述决议无效。
业委会能否要求开发商返还房屋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不能要求开发商返还房屋维修资金。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维修基金收缴的数额是根据业权份额的大小决定的,从这个角度理解,说明维修基金应为各业主按照其交存的份额按份共有,因此本案适格的原告为业主,而非业主委员会。
虽然案涉房屋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符合一般条件下的交付标准,但满足一般业主的功能设计无法满足需要借助轮椅出行的残疾人业主的需求。开发商改造无障碍坡道时仍将美观放在首位考虑,而忽略残疾人业主的基本出行需求,导致无障碍坡道无法实际有效使用。钱某未收房是因为开发商未尽到合同义务,故相关物业费不应由其承担。
底层业主可否因加装电梯主张补偿?“小电梯”撬动“大民生”,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一项惠民工程,各方当事人作为住宅的共有人均应对增设电梯给予必要的配合,并对增设电梯可能对自有房屋产生的影响予以适当的容忍,因加装电梯产生的纠纷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及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既要保护多数业主加装电梯便利出行的权利,也要保护因加装电梯致使权利受损的少数业主利益。
流浪狗咬坏车辆,物业公司该担责吗?业主车辆按照物业公司指定停放在小区车位,却被流浪狗撕咬损毁。在无法确定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情况下,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因未尽到相应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小区路面积水致人摔伤,物业要担责吗?被告物业公司表示,路面积水是由于小区其他业主清洗空调外机,导致积水遗撒在路面,与物业公司无关,物业对此并无过错。事发时小区并无正式物业,公司系临时选聘的应急物业服务人,清理道路并不属于约定的服务范围。此外,张阿姨在行走过程中未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对其摔倒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典型的继续性合同,每一期债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继发生,其诉讼时效自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