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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案例专栏简介

物业管理案例

  • 业主逾期缴费,应支付欠付的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
    日期:2023-12-17 点击:20次

    业主逾期缴费,应支付欠付的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关某欠费事实属实,判决关某应支付物业服务费4725.44元、公摊电费26.02元给物业公司。并认为关某未按期支付相关费用造成物业公司利息损失,但是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关某对违约金标准也提出异议,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130%来计算,关某以每期欠付的物业管理费为基数分段计算违约金支付给物业公司。

  • 业主拒交费,无理要败诉
    日期:2023-12-17 点击:35次

    业主拒交费,无理要败诉黄某对其抗辩意见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代表机构,其签订的《小区物业服务合同》是代表业主大会所签订的,该合同对涉案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黄某作为业主,在获得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后,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及逾期付费的违约金。

  • 物业服务不到位,减免业主逾期缴交物管费滞纳金
    日期:2023-12-17 点击:23次

    物业服务不到位,减免业主逾期缴交物管费滞纳金本案有相关证据证明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不达标的事实,法院依照事实与法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业主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同时减免了滞纳金,并且法院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对涉案物业公司发出要求整改的司法建议,事后回访时发现收效甚好。

  • 物业服务人停水催缴物业费损失赔偿案
    日期:2023-12-12 点击:33次

    物业服务人停水催缴物业费损失赔偿案物业服务人单方面停水、停电、停供热、停燃气等,逼迫业主支付物业费,给业主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严重影响了业主的生活品质,同时也加剧了业主和物业服务人之间关系的恶化。不得以停水停电等方式催缴物业费,系法律为物业服务人催收物业费采取措施设置的红线。本案判决一方面鼓励业主向粗暴做法说不,另一方面敦促物业服务人尊重业主权益,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回归服务本位。

  • 物业服务人返还公共收益案
    日期:2023-12-11 点击:39次

    物业服务人返还公共收益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历时十年,“对簿公堂”十余次。案件的处理既关乎每一位业主的切身利益,也决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生死存亡。本案衡平双方利益,以法为纲、以理为主,促使双方互让互谅,握手言和,实现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 乱搭乱建业主恢复原状案
    日期:2023-12-11 点击:35次

    乱搭乱建业主恢复原状案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品味及生态环境意识逐步提高,居住环境绿化更加受到人们的关注,所有居民都希望有一个安静、绿化、舒适的生活环境。部分业主擅自将公共绿地圈占、扩大、私搭乱建为私家花园或菜地,既破坏了小区的公共环境,又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该判决以法律手段保障小区居民的绿化环境,打造“有人、有景、有情、有味”的生活空间。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效力案
    日期:2023-12-08 点击:39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效力案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的特点,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实质上是为了维护业主利益和物业区域正常秩序而为。业主因购买房产而概括受让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在形式上虽非合同签订者,但实际上是物业服务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理应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

  • 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拒交物业费案
    日期:2023-12-08 点击:43次

    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拒交物业费案物业服务过程中所存在的一般瑕疵,不足以构成业主拒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物业服务人在其提供的物业服务尚存瑕疵的情况下,不应要求业主承担违约金。判决路某支付物业费,驳回物业服务人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 公共排水管道阻塞物业服务人赔偿案
    日期:2023-12-08 点击:33次

    公共排水管道阻塞物业服务人赔偿案污水管道作为共用设施存在多个使用人,使用过程中有无不当不能控制,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物业服务人对于共用排水管道负有管理维护责任,短时间内出现第二次返水,反映出物业服务人对业主反映的管道堵塞问题处理不彻底。即使公共管道系因建筑垃圾造成阻塞,也系物业服务人对业主装修未尽到监督检查之职责,改判物业服务人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 业主个人未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亦可以主张物业管理费
    日期:2023-12-06 点击:13次

    业主个人未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亦可以主张物业管理费有些业主认为自己并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因此不管是开发商还是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都对其无约束力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对此,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业主以自身非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作为抗辩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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