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案例
行政机关有权召开居民议事会,选聘新物业吗?从被申请人拟组织召开居民议事会,而非业主大会以选聘物业服务人的情况看来,案涉小区很可能尚未成立业主大会,也没有产生业委会,被申请人应当首先推动组建物管会,再指导物管会组织业主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无论如何,被申请人直接发布公告,并自行召集居民议事会选聘新物业服务人的行为都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对方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主张赔偿,开发商、物业公司及其他业主存在过错的,均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业主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为由主张赔偿,物业公司未尽合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业主委员会对于业主共有事项和物业共同管理事项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房屋验收存在纠纷业主拒绝收房,物业费能按“视为交付”由业主负担吗?本案中,白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及花园面积比商谈购房时承诺的面积小为由拒绝接收房屋,而万象美物业认为涉案房屋符合交付条件,并已履行通知接房义务,房屋应当视为已经交付。因《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房屋交付属于事实行为,房屋是否交付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至于房屋是否符合交付条件而白某拒收,属于白某与西双版纳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在本案中本院对该问题不予评价。
物业公司退场时应返还多收取的公共能耗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物业服务期间,对代为收取的公共能耗费用,某物业公司负有单独列账核算的义务。服务到期退场后,应向业主返还多收取的费用,判决支持某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虽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仍可构成事实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商办综合楼不属于某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但综合考虑房屋使用状况、所在位置以及某物业公司实际提供的物业服务内容等具体情况,双方已形成事实物业服务关系,可参照《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20%支付物业费,判决张某和王某向某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
主张物业费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物业费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因物业服务本身具有长期性、持续性的特点,如双方之间存在持续性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认定物业公司的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本案判决业主承担物业服务费,维护了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正常交费业主的利益,也有利于小区物业的整体管理和运营。
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挪用业主委员会银行账户资金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上诉人王江浩未经业主大会讨论和表决通过,私自挪用业主委员会的中国银行对公账户中44万元的事实属于客观事实。即使小区部分业主事后补充授权、表示谅解,也不能改变既成客观事实,不应将此种授权视为事前讨论表决和授权。因此,业主事后谅解或者补充授权不属于实施挪用资金犯罪的阻却事由。一审法院认定王江浩符合挪用资金罪主体要件的论理充分,理由成立,应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共有部分在物业管理(包括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的收益,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属全体业主所有,并主要用于补充小区的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管理的,可以享有一定比例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