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案例
业委会能否要求开发商返还房屋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不能要求开发商返还房屋维修资金。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维修基金收缴的数额是根据业权份额的大小决定的,从这个角度理解,说明维修基金应为各业主按照其交存的份额按份共有,因此本案适格的原告为业主,而非业主委员会。
虽然案涉房屋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符合一般条件下的交付标准,但满足一般业主的功能设计无法满足需要借助轮椅出行的残疾人业主的需求。开发商改造无障碍坡道时仍将美观放在首位考虑,而忽略残疾人业主的基本出行需求,导致无障碍坡道无法实际有效使用。钱某未收房是因为开发商未尽到合同义务,故相关物业费不应由其承担。
底层业主可否因加装电梯主张补偿?“小电梯”撬动“大民生”,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一项惠民工程,各方当事人作为住宅的共有人均应对增设电梯给予必要的配合,并对增设电梯可能对自有房屋产生的影响予以适当的容忍,因加装电梯产生的纠纷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及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既要保护多数业主加装电梯便利出行的权利,也要保护因加装电梯致使权利受损的少数业主利益。
流浪狗咬坏车辆,物业公司该担责吗?业主车辆按照物业公司指定停放在小区车位,却被流浪狗撕咬损毁。在无法确定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情况下,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因未尽到相应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小区路面积水致人摔伤,物业要担责吗?被告物业公司表示,路面积水是由于小区其他业主清洗空调外机,导致积水遗撒在路面,与物业公司无关,物业对此并无过错。事发时小区并无正式物业,公司系临时选聘的应急物业服务人,清理道路并不属于约定的服务范围。此外,张阿姨在行走过程中未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对其摔倒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典型的继续性合同,每一期债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继发生,其诉讼时效自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
行政机关有权召开居民议事会,选聘新物业吗?从被申请人拟组织召开居民议事会,而非业主大会以选聘物业服务人的情况看来,案涉小区很可能尚未成立业主大会,也没有产生业委会,被申请人应当首先推动组建物管会,再指导物管会组织业主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无论如何,被申请人直接发布公告,并自行召集居民议事会选聘新物业服务人的行为都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对方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主张赔偿,开发商、物业公司及其他业主存在过错的,均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业主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为由主张赔偿,物业公司未尽合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业主委员会对于业主共有事项和物业共同管理事项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