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罗某系某小区业主。2017年12月,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但罗某从2018年至2021年期间均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某物业公司多次催收未果,于2022年向法院提起诉讼。罗某抗辩认为2018年物业费的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可不履行交费义务。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服务企业要求业主给付物业服务费用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最后一期物业服务费用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某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一直处于持续状态,至今仍在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故某物业公司向罗某主张物业服务费并未超出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典型意义】因物业服务本身具有长期性、持续性的特点,如双方之间存在持续性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认定物业公司的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本案判决业主承担物业服务费,维护了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正常交费业主的利益,也有利于小区物业的整体管理和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