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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 >> 物业管理案例

主张物业费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物业费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日期:2024-02-0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基本案情】罗某系某小区业主。2017年12月,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但罗某从2018年至2021年期间均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某物业公司多次催收未果,于2022年向法院提起诉讼。罗某抗辩认为2018年物业费的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可不履行交费义务。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服务企业要求业主给付物业服务费用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最后一期物业服务费用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某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一直处于持续状态,至今仍在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故某物业公司向罗某主张物业服务费并未超出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典型意义】因物业服务本身具有长期性、持续性的特点,如双方之间存在持续性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认定物业公司的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本案判决业主承担物业服务费,维护了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正常交费业主的利益,也有利于小区物业的整体管理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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