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某物业公司在约定的服务期间内,实际共向业主收取公共能耗费1553077.23元,实际代为支付水费14303.7元、电费447246.2元。某物业公司服务到期退场后,某业主委员会起诉要求某物业公司返还多收的公共能耗费用。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物业服务期间,对代为收取的公共能耗费用,某物业公司负有单独列账核算的义务。服务到期退场后,应向业主返还多收取的费用,判决支持某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履行结清代收代付有关费用的义务。公共能耗费作为实际支出,是物业公司代业主交纳的费用,应按实收取。对于多收取的费用,物业公司无权占为己有,应及时返还给业主。本案中,某物业公司在退场交接时,没有将代收的公共能耗费进行结算,并将结余的费用交还给业主委员会,明显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当前部分业主对于公共能耗费认识不足,导致权益受损而不自知,本案的业主积极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值得推广。(大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