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是接收到物业公司发送的“骚扰”电话或者短信怎么办?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徐伟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并非句容市某小区10栋2单元103室业主,但被告句容市某物业公司错将原告的手机号码录入业主系统,默认为该小区10栋2单元103室业主的联系方式。在2021年,原告李某手机不断接到装修、装饰、房屋中介等骚扰电话并不断收到该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催缴物业服务费的电话以及物业公司通过其短信平台发送的催收短信,并不断用言语和文字威胁,如不缴清物业费,将会被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列入黑名单、影响征信等,李某不堪其扰,多次至该物业公司服务中心,要求物业公司停止实施电话、短信骚扰等侵权行为,在其系统内删除该电话,但该物业公司却以无权删除存于总公司系统内的原告号码为由拒绝了原告的合理诉求。原告无奈遂于2022年12月报警处理,民警处理后,该物业公司仍拒不改正,仍于2023年1月15日、1月20日、2月13日继续向原告实施电话、短信骚扰等侵权行为。最终,原告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及其总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本案中,物业公司在明知电话号码错误的情况下,仍不断向原告手机号码发送超过容忍限度的短信、骚扰电话,不仅侵害了李某的个人信息保护权益,还严重妨害了李某的私人生活安宁,该物业公司侵权行为事实确实存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李某有权要求该物业公司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经法庭调解下,1.该物业公司在其系统内将李某号码删除;2.物业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李某的损失500元。
法官说法:
个人手机号码、证件号码等个人信息都属于隐私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隐私的范围规定为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完善了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机制。手机、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依法属于自然人的私密空间,未经其同意不得通过打骚扰电话、发送垃圾短信或信息、发送垃圾邮件等方式侵犯其生活安宁,给生活带来严重困扰和不便的,还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损失的法律责任。相信随着《民法典》的贯彻实施,困扰公众的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将逐渐减少,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个人信息安全可以得到更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