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案例
车主申请在长期租赁的固定车位安装充电桩遭拒充电桩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朱某作为涉案车位长期承租方,有权在其使用车位上安装与其汽车配套的充电桩。且该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出具证明对朱某安装充电桩的行为是支持的。现朱某申请在其使用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按照供电公司的要求需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在相关申报材料上盖章,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应予配合。
业委会主任擅自变更电梯改造合同部分条款 被判对业主不产生法律效力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负责人即为业主委员会主任,代表业主委员会行使职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不得就未经业主大会表决的事项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对外任意签订合同、从事交易,尤其是涉及到需动用业主共有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俗称大修基金)的有关事项时,更不能擅作擅为,否则将构成越权代表。在相对人对此知晓或者应当知晓的情形下,其代表行为对业主方不产生法律拘束力。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及其他成员均应牢记权力是业主共同赋予的,有权必有责,用权须公开,应始终坚持代表业主的共同利益,依法妥善履行职责,做到该公开的须公开,该表决的须表决,切实充分保护业主的知情权、监督权和表决权。
拆迁小区停车可以“差别收费”吗买了动迁房在苏州安家小韩发现,隔壁动迁户邻居家停车不需要缴纳停车费。抱着这个疑问,小韩翻阅了停车费文件后,发现物业公司竟明确规定,买入动迁房的业主需要缴纳停车费,而动迁户不需要缴纳。一气之下,小韩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多收取的停车费840元并降低停车费。
物业不让业主安装新能源充电桩 法院这样判在与物业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曹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在其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施工许可证上盖章。曹先生认为,虽然在车位管理协议中没有对物业公司协助其办理充电桩安装相关手续事项进行约定,但发展新能源汽车对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具有重要意义,物业公司理应予以配合、提供便利。
物业公司多收公摊水电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对于公共水电费,在原告蒋某与被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公共水电能耗公摊费用应当另行计算缴纳。而根据《一费制办法》至2016年7月1日起共同水电费均纳入物业费中收取,不再另行分摊收取;在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相应的费用如实际发生,原告蒋某应当负担,本案中被告某物业公司未举证证明期间产生的具体数额,但该费用系实际存在。扣除此部分应收取的公摊水电费后,超出的费用被告某物业公司无合法依据收取,应予退还。
漫水原因不明 业主家中损失由谁承担被告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应当依约提供物业服务,其服务内容包含对小区共用设施进行管理,如定期进行污水管道疏通等,该管理义务并不仅仅是进行例行的检查,其应定期全面排查并消除堵塞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污水管道的完全畅通。本案中,原告房屋内发生污水倒灌,系因排污主管堵塞所致,排污主管的管理、维护属于被告的服务范围,被告对污水主管疏于管理,导致污水倒灌,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根据资产评估事务所的价格评估,原告的财产损失应由被告予以赔偿。法院依据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业主购买新能源汽车 物业公司有义务配合安装充电桩吗充电设施建设是电动汽车应用推广的重要举措,国家部委、各省市发布的相关部门规章、行政规章等均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提供便利,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对于老旧小区,相关部门也要主动协调充电设施接入问题,尽量满足“一车一桩”接电需求。
业主与物业公司均应受物业管理合同约束,履行合同义务。物业公司已提供物业服务,业主不能以其并非物业管理合同相对人、物业公司未履行催交程序、房屋已出租、房屋未居住、物业服务不到位等理由不履行物业费交纳义务。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提供物业服务,若服务不到位,业主在诉讼中可通过举证以申请减免物业费。
计费水表后段水管破裂,维修义务谁来承担某物业公司为李某所在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因李某拖欠物业费,该物业公司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物业管理费用,李某辩称因物业公司未及时修理自来水阀至房间的破裂管道,导致漏水并造成损失,反诉要求某物业公司进行维修并赔偿。经现场勘查,李某所称漏水点位于室外水井箱内、分户水表至房间的供水管道之间。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居民住进了小区高楼,人居环境得到了较大改善,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对社会治理和小区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如本案就是因小区单元楼业主上下公用下水管道堵塞造成财产受损而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如何承担责任是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和处理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