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物业服务人接管老旧小区后积极进行维护整改,业主以原有设施老化失效为由拒交物业费,是否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苏某称某物业管理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并未达到双方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出现物业服务问题。但根据小区业委会委托的第三方评估监理公司出具的《物业项目交接查验评估报告》可以看出,案涉小区在某物业管理公司入驻之前即存在着诸多物业设施老化、失效等问题。某物业管理公司入驻案涉小区之后一直在积极履行维护和整改义务,但需要说明的是,基于案涉小区自身存在的问题,其物业维护以及工程改造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方能推进完成,不可能一蹴而就,这个过程需要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的相互配合和理解。苏某所主张的小区物业服务尚存在诸多问题的理由不能成为减少其应交纳物业费的合理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在老旧小区,有的业主常常以小区设施老化、失效为由拒绝向接管小区的新物业服务人交纳物业费。因物业服务具有长期性和持续性,对公共设施的维护和改造需要一定的周期才能完成,对于物业服务人是否尽到义务,需要综合考虑小区原有实际情况及新物业服务人入驻小区后是否尽到法律法规和物业合同规定的义务,对于小区原有的公共设施是否积极进行维护等情况进行判断。
2、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装修应有巡查、要求整改的义务,对影响公共利益的装修或其他行为应及时劝阻。业主财产遭受损害后,若物业服务企业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尽到管理义务,法院将推定其存在一定过错,应对财产损害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原告主张被告物业公司对共用设施未充分履行维修、养护及管理的责任,未充分履行物业合同义务,被告物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提交清掏记录,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堵塞管道的杂物包含部分装修垃圾,该情况显然系业主装修房屋导致,但结合物业合同可知,被告物业公司对业主装修应有巡查、要求整改的义务,对影响公共利益的装修应及时进行劝阻,虽被告物业公司定期对管道进行清掏,但被告物业公司对涉诉户型业主装修是否拆改均不知情,现被告物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对业主装修已尽履行装修管理的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故应对管道堵塞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21)津01民终2619号
3、调整物业服务价格需依法进行。
裁判要旨: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物业费的调整事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属于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依法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协商后共同表决确定。本案中,某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分别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即便人数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标准,但与召开业主大会共同表决的过程存在本质区别,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业主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不能产生对其他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效果。综上所述,某物业管理公司起诉业主刘某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支付物业费,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依据相关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适时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要调整时,应由业主大会或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协商确定。决定调整服务价格,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