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某物业公司与某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张某和王某系该小区A幢商办综合楼的业主,该商办综合楼位于小区东南角,不在某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内,双方也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某物业公司在一定程度上为张某和王某所有的房屋提供了物业服务。双方为是否应交纳物业费产生争议,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商办综合楼不属于某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但综合考虑房屋使用状况、所在位置以及某物业公司实际提供的物业服务内容等具体情况,双方已形成事实物业服务关系,可参照《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20%支付物业费,判决张某和王某向某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
【典型意义】虽然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没有签订合同,但物业公司实际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知情且未提出异议,可推定双方形成事实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业主作为受益方应当履行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本案的判决一方面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审慎审查物业服务的范围,另一方面向既不支付物业费又心安理得接受物业服务的业主发出提醒,旨在倡导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均应秉持诚信原则,共同构建和谐家园。(亭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