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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新业主要求撤销加装电梯 法院:业主大会决定合法有效 应提供必要便利 驳回诉请

日期:2022-11-2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楼新业主要求撤销加装电梯 法院:业主大会决定合法有效 应提供必要便利 驳回诉请

购买新房时不知原业主已同意加装电梯,拿到新房后才发现项目即将施工,新业主不同意要求撤销,法院会支持吗?

【案情回放】

陈先生购置了一套位于一楼的房子,拿到房后才发现所在楼栋即将加装电梯,该房屋的前业主及该楼的其他业主都已签字同意,并且还曾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陈先生担心加装电梯会占用部分道路,存在消防隐患,还会影响自家的通风、采光和住宅安宁,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加装电梯的决定。

【以案说法】

新业主诉请撤销加装电梯决定的理由能否成立?

上海普陀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先生作为低楼层业主,为了所在楼栋绝大多数业主的利益考虑,应为加装电梯提供必要的便利,并对可能存在的不便之处给予一定程度的容忍。涉案房屋所在楼栋并非高层民用建筑,加装电梯虽然占用部分道路,但有其他道路可满足消防车辆通行,并未影响消防安全,新业主诉请理由不能成立。

审理过程中,法院对业主大会加装电梯的决定是否违法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审查,认为业主大会的召开方式及计票方式均符合该小区的议事规则,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因此加装电梯的决定合法有效。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新业主的诉讼请求。

一、民心工程的落实需要合法程序的有力保障。

加装电梯是完善社区配套设施,提升居民幸福感的重要举措,是一项民心工程。但这项民心工程要落实落地,还需要合法程序的有力保障,无论是居民小组还是业主大会、业委会,在推进加装电梯工程时均需要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同时在作出决定时还要协调兼顾高低楼层不同业主的利益诉求,力争妥善解决问题。

二、和谐社区的建设需要团结友爱的邻里关系。

和谐社区的建设需要邻里间的互相理解、团结互助。加装电梯虽然有可能对底层业主带来一些不便,但作为小区居民,应本着公民友爱、社会和谐的基本理念来处理社区事务,在为高楼层业主提供必要便利方面给予一定的包容,共同营造和谐互助的邻里关系。

【法辞典】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案例编写;上海普陀法院 施迪,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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