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属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物业服务企业欲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裁判要旨:
A物业公司另主张自2015年12月起物业管理费支付标准调整为每月0.6元/平方米,其提交了2015年3月17日居委会发出的《关于A物业公司管理有限公司南浦基地住宅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意见征询表决结果的公告》等作为证据。一、二审法院查明,上述证据显示案涉小区物业管理费标准调整事宜已取得“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的同意,并经过公示及备案等法定程序。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属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A物业公司申请将物业管理费调整为0.6元/平方米,已经涉案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判决敖某于2015年12月之前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每月0.4元/平方米的标准,自2015年12月起按照每月0.6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均无不当。
案例文号:(2018)粤民申78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