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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专栏简介

北京房产抵押律师栏目:北京房产抵押律师咨询,房产抵押合同律师,房产抵押贷款律师,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流程,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提交材料,房屋抵押担保合同书,房屋抵押贷款手续,审查抵押房地产所有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抵押房地产是否已经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审查房地产是否存在共有权、他项权;审查抵押人的身份;参与抵押相关谈判;起草、修改房地产抵押合同;对房地产抵押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代理房地产抵押纠纷诉讼与仲裁。

  • 仅办理预告登记未办理正式登记,不能行使抵押权
    日期:2016-03-25 点击:618次

    仅办理预告登记未办理正式登记,不能行使抵押权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虽办理抵押预告登记,但该预告登记并未使银行获得现实的抵押权,而是待房屋建成交付后银行就该房屋设立抵押权的一种预先的排他性保全。如果房屋建成后的产权未登记至借款人名下,抵押权设立登记无法完成,银行不能对该预售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 经网签的存量房可以再进行抵押登记吗
    日期:2016-03-16 点击:454次

    经网签的存量房可以再进行抵押登记吗《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可见,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不得抵押。物权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定分止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出台更是明确为权属有争议的不得登记。

  • 房屋附属设施属房屋组成部分,应与房屋一并抵押
    日期:2016-03-01 点击:560次

    房屋附属设施属房屋组成部分,应与房屋一并抵押消防、电梯、配电室等相关附属设施,属于房屋的组成部分,应与房屋一并转让和抵押,不能单独分割于房屋的整体之外。

  • 租赁房屋改扩建及装饰工程作为抵押物,抵押无效
    日期:2016-03-01 点击:337次

    租赁房屋改扩建及装饰工程作为抵押物,抵押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规定,在他人财产上增添附属物,非产权人与财产所有人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又不能拆除的,原财产所有人取得所有权。故改扩建与装饰工程不能成为抵押财产。承租人非房屋所有人,不享有对房屋及配套建筑的处分权,该使用权不能作为抵押合同的标的。

  • 地上附着物因土地使用权办理抵押登记而一并抵押
    日期:2016-02-29 点击:760次

    地上附着物因土地使用权办理抵押登记而一并抵押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3条、《担保法》第36条之规定精神,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为抵押物的地上附着物,因土地使用权办理了抵押登记而随之一并抵押生效。

  • 包含无权处分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应无效
    日期:2016-02-29 点击:343次

    包含无权处分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应无效“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权利合一原则是我国房地产权属的一贯原则。土地使用权上设定的抵押权无效及于该宗土地全部。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约定将抵押人不享有所有权的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给抵押权人,导致抵押合同无效的,抵押人应对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不超过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 抵押物转让后灭失,善意受让人不必赔偿抵押权人
    日期:2016-02-20 点击:353次

    抵押物转让后灭失,善意受让人不必赔偿抵押权人普通动产作为抵押物并办理登记,善意受让人对于取得的该抵押物嗣后灭失没有过错的,该受让人不承担责任。抵押权人只能依《担保法》第58条向抵押人要求赔偿损失。

  • 抵押权人可就抵押房产拆迁补偿金行使优先受偿权
    日期:2016-02-20 点击:431次

    抵押权人可就抵押房产拆迁补偿金行使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0条第1款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的代位物补偿金已被与抵押人存在代表关系的共同经营体领取的,抵押权人有权向实际领取人主张优先受偿。

  • 外地房产证抵押贷款可以吗
    日期:2016-02-15 点击:343次

    外地房产证抵押贷款可以吗目前贷款机构只受理在服务区域内的房产证作抵押申请贷款,而且还要求借款人在当地有稳定的工作,这也是出于对贷款风险和成本的考虑。因此,最好在房产所处地区申请房产证抵押贷款。

  • 房产抵押登记有哪些程序
    日期:2016-02-15 点击:291次

    房产抵押登记有哪些程序我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及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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