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期房虽抵押预告登记,但银行仍不能优先受偿
——虽已办理期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但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的,应认定抵押权尚未成立,按揭银行不能优先受偿。
标签:抵押|按揭购房|预告登记|未取得产权证
案情简介:2013年,董某按揭购买开发公司房产,约定开发公司对董某所欠银行按揭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随后,董某与银行办理了房产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2014年,因董某逾期偿还借款本息,银行起诉,同时主张优先受偿权。
法院认为:①董某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依约应归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开发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②董某与银行约定将涉案房产抵押,并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但该房产所有权至今未转移至董某名下,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故该房抵押权尚未成立,银行无权主张优先受偿权。
实务要点:当事人虽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但房产所有权未转移至购房者名下,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的,应认定抵押权尚未成立。
案例索引:河南安阳北关区法院(2014)北民金初字第87号“广发银行与董某、富苑房产公司抵押贷款合同纠纷案”,见《按揭购房中抵押权人不得对未取得产权证房产优先受偿》(任悦),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2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