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单位盖章确认抵押物清单,无权主张无权处分
——抵押人主张抵押系无权处分,但抵押物确认上有案外人盖章,且抵押人与案外人法定代表人同一的,该抗辩无效。
标签:抵押|无权处分|抵押权效力|抵押物清单
案情简介:1998年,百货大楼向银行贷款,并以百货大楼名下房产作为抵押物签订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其中一份,百货大楼向抵押登记机关提交的产权说明“无争议”,百货公司、酒店公司均盖章确认;另一份中,百货公司在抵押清单上加盖了公章。该百货大楼部分房产本应作为百货公司向酒店公司的注册资金投入,但一直未办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均为武某的百货公司和百货大楼据此认为抵押物权属有争议,银行不应享有抵押权。
法院认为:百货大楼向登记机关出具了产权说明,其中包括了抵押物属于其所有的内容,百货公司、酒店公司均盖章确认,且百货大楼与百货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人,由此可认定百货公司对百货大楼就该部分房屋设置抵押权的认可。故无论该部分抵押物属于百货大楼还是属于百货公司,该最高额抵押合同应为有效。同理,百货公司在另一份抵押合同的抵押物清单上也盖章确认,且由百货公司向房屋登记部门提出了抵押登记申请,故该抵押合同的部分抵押物尽管属于百货公司,亦应认定该抵押合同全部有效。
实务要点:抵押人主张抵押财产中的部分系案外人的,但在抵押物清单或抵押物产权确认上有该案外人盖章确认,且抵押人与案外人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的,该抗辩理由不成立。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163号“某资产公司与某百货大楼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抵押人抗辩称抵押财产中的部分是另外单位的,但在抵押物清单上有另外单位的盖章确认,且抵押人与所讲另外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的,该抗辩理由不予认可——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与贵阳市百货大楼、贵阳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叶小青,审判员王洪光,代理审判员雷继平),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借款担保卷(下)》(2011: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