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抵押律师栏目:北京房产抵押律师咨询,房产抵押合同律师,房产抵押贷款律师,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流程,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提交材料,房屋抵押担保合同书,房屋抵押贷款手续,审查抵押房地产所有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抵押房地产是否已经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审查房地产是否存在共有权、他项权;审查抵押人的身份;参与抵押相关谈判;起草、修改房地产抵押合同;对房地产抵押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代理房地产抵押纠纷诉讼与仲裁。
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 是否应对抵押权进行变更登记《物权法》第191条作出“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的规定,但该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是“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房产抵押公证≠房产抵押登记在经济交往中,抵押房产的现象经常发生。但不少人出于省麻烦或由于不懂法,往往不去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是选择到公证部门办理抵押公证手续。殊不知,房产抵押公证并不等于房产抵押登记,临了要想实现优先受偿权却会遇到不小的阻碍。
借钱抵押房子有风险 律师提醒应办理抵押权登记 涉案房屋在萧某和袁某签订《购房合同》前,已经被某区法院查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的房产不得转让。萧某在与袁某签订《购房合同》时,隐瞒涉案房屋已被查封这一事实,未告知袁某涉案房屋权利存有瑕疵,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且萧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袁某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知晓涉案房屋被查封的事实,萧某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分析:“以房抵债”怎样做才靠谱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农村土地抵押贷款的理论困境与出路如何发挥农村土地蕴藏着的巨大经济动力,盘活农民手中最大的一笔财富,首先是要进一步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保证农用地特别是耕地面积不减少的条件下,通过放宽农村土地抵押门槛、扩大农村土地抵押范围,完善流转抵押程序建设,加快农村土地在不同主体间的流动。
抵押房屋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法院依据抵押权人的申请,经过审查,发现对抵押权实现有不利影响的可以除去租赁权,租赁关系终止,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期间能否转让抵押物
借款到期后发现抵押物已被拆迁,能对拆迁的安置还房享有优先受偿权吗
房屋买受人未及时过户请求排除抵押权执行的异议认定张某所提异议不能成立。房屋买卖协议虽为有效,我国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因双方买卖房屋时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银行的担保物权有效并有优先于异议人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的效力。即使异议人支付全部价款、实际占有,但未过户的,异议人对房产仍无法享有物权,只享有对王某的债权。房产实则仍为王某的财产,抵押权人依法享有抵押权,可以就该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关系不成立 担保责任未能免法院认为:双方虽采用的是《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文本签订合同,但合同中并未设定抵押物,双方亦未对A厂提交的抵押物土地办理抵押登记,B信用社不能取得该土地的抵押权。但A厂为潘某借款提供担保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仅对担保物约定不明,应当认定本案双方实为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的法律关系判令潘某偿还B信用社借款本息,B厂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