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抵押律师栏目:北京房产抵押律师咨询,房产抵押合同律师,房产抵押贷款律师,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流程,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提交材料,房屋抵押担保合同书,房屋抵押贷款手续,审查抵押房地产所有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抵押房地产是否已经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审查房地产是否存在共有权、他项权;审查抵押人的身份;参与抵押相关谈判;起草、修改房地产抵押合同;对房地产抵押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代理房地产抵押纠纷诉讼与仲裁。
关于不动产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的探讨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务人无力清偿时,债权人直接可以占有抵押物吗我国担保法明文规定,在订立抵押合同时,债权人与抵押人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债务人还款期限届满时无力偿还债务,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这个条款的根本目的是禁止绝押合同。所谓绝押合同,指的是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抵押权时,把抵押物当成是一种赌博,一旦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抵押物就为债务人所有。
房屋出售后反悔 恶意抵押被判无效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签订《借款合同》后,康某与齐某之间并无金钱往来,齐某是向案外第三人房某转账120万元。不足以证明康某与齐某之间有真实的借贷关系及意思表示,故基于借款产生的房屋抵押合同应认定为恶意串通,应属无效合同。据此判决:康某与齐某之间的房屋抵押合同无效。
抵押人变动产生的登记适用于抵押权设立登记吗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属于合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在该合同中关于抵押权变更的约定,只对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有法律约束力
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 是否应对抵押权进行变更登记《物权法》第191条作出“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的规定,但该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是“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房产抵押公证≠房产抵押登记在经济交往中,抵押房产的现象经常发生。但不少人出于省麻烦或由于不懂法,往往不去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是选择到公证部门办理抵押公证手续。殊不知,房产抵押公证并不等于房产抵押登记,临了要想实现优先受偿权却会遇到不小的阻碍。
借钱抵押房子有风险 律师提醒应办理抵押权登记 涉案房屋在萧某和袁某签订《购房合同》前,已经被某区法院查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的房产不得转让。萧某在与袁某签订《购房合同》时,隐瞒涉案房屋已被查封这一事实,未告知袁某涉案房屋权利存有瑕疵,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且萧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袁某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知晓涉案房屋被查封的事实,萧某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分析:“以房抵债”怎样做才靠谱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农村土地抵押贷款的理论困境与出路如何发挥农村土地蕴藏着的巨大经济动力,盘活农民手中最大的一笔财富,首先是要进一步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保证农用地特别是耕地面积不减少的条件下,通过放宽农村土地抵押门槛、扩大农村土地抵押范围,完善流转抵押程序建设,加快农村土地在不同主体间的流动。
抵押房屋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法院依据抵押权人的申请,经过审查,发现对抵押权实现有不利影响的可以除去租赁权,租赁关系终止,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