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在工商部门办理房屋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效
——抵押合同当事人按照省政府批复文件授权规定,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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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1997年,开发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及在建房产抵押向银行贷款,并依省政府规定在省工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在银行追索债权时,开发公司以未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为由,主张登记无效。
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42条第1款第2项关于“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的规定和该省政府《关于授权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城市房地产及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批复》,该抵押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的抵押登记应为有效,故银行与开发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依法生效。
实务要点: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房地产抵押登记有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64号“某资产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甘肃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资产公司兰州办事处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审判长吴庆宝,代理审判员宫邦友、刘敏),载《民商事审判指导·判决书选登》(200501/7: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