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追赃房产拍卖后,抵押权人优先债权额的确定
——在处理刑事涉案房产抵押权的追赃程序中,原则上以生效民事判决作为抵押权人优先债权计算依据、内容和方法。
标签:抵押⊙刑民交叉⊙信用证⊙执行⊙刑事追赃⊙优先受偿权
案情简介:2010年,刑事生效判决以王某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追缴财产发还受害单位通信公司过程中,法院查封了王某名下两套按揭房产。两家银行分别以生效民事判决主张优先债权。
法院认为:抵押权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确认其享有刑事涉案房产优先受偿权的民事生效法律文书,是其在刑事财产执行案件中优先获得具体利益的必然前提。对于执行部门而言,该生效法律文书才是允许抵押权人可以作为案外人参与案件、考虑其优先债权具体数额的逻辑起点,故应以确认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民事生效法律文书为抵押权人优先债权的计算依据。具体计算内容应包括尚欠的本金、利息,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具体计算方法是以应付利息计算至确认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判决生效之日为原则,酌情予以综合考虑。故本案刑事追赃程序中,应以涉案房产拍卖款优先发还两银行。
实务要点:在处理刑事涉案房产抵押权,确定优先债权的具体数额的追赃程序中,应敦促抵押权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确认优先受偿权,原则上以确认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民事生效法律文书作为抵押权人优先债权的计算依据、内容和方法。
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11)二中执字第312号“汇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桥分行与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债权分配案”,见《刑事涉案房产抵押权人优先债权具体数额的确定》(申欣欣),载《人民司法·案例》(20131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