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抵押律师栏目:北京房产抵押律师咨询,房产抵押合同律师,房产抵押贷款律师,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流程,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提交材料,房屋抵押担保合同书,房屋抵押贷款手续,审查抵押房地产所有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抵押房地产是否已经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审查房地产是否存在共有权、他项权;审查抵押人的身份;参与抵押相关谈判;起草、修改房地产抵押合同;对房地产抵押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代理房地产抵押纠纷诉讼与仲裁。
如果案涉房屋存在抵押,法院是否可以判决过户要考虑存在抵押对于法院判决过户的影响:履行的障碍。《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房子存在抵押,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都不能过户。
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前可以不签订抵押协议吗《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由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
对哪些财产进行抵押,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1)建设用地使用权;(2)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3)海域使用权;(4)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6)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一起借用房产抵押纠纷案的法律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对原告与甲银行之间抵押合同起催生作用,只有被告委托原告为其提供抵押担保且经原告同意,原告才可能与银行订立抵押合同。这二份合同即委托合同与抵押合同分别是由原告与被告及甲银行订立的,一经成立即各自具有独立性,其效力相互不发生影响。同时抵押合同由《担保法》调整,而委托合同由《合同法》调整。因此,审查委托合同的效力无需考虑抵押合同,其适用的法律应当是《合同法》。
是否追及抵押人进入诉讼抵押权人就抵押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如果当事人一方请求继续履行存在抵押的房屋买卖合同,抵押权人的意见就成为一个在一审审理之初就应当予以核实的前提性问题。如当事人已经履行大部分合同内容,出于推动履行、保护交易的目的,人民法院或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可以征询抵押权人对买卖合同的意见,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参加诉讼。如果没有抵押权消灭的相关证明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相关证明,原则上以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宜。
设定抵押权的房屋买卖合同如何履行关于设定抵押权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问题,在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届满时,出卖人仍未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也未向抵押权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依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34条的规定,房屋管理机关不能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属于合同履行不能,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则法院应当向买受人释明,告知其变更诉讼请求,经释明后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开发商隐瞒房屋抵押情况,业主要求确权获法院支持,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假借被告洪某名义用诉争房抵押贷款,王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告洪某也认为诉争房与自己无关,故应认定被告洪某与被告银生公司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其在房管局处办理的房屋备案登记应认定无效。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诉争房买卖合同,且原告已全额交付购房款,该房屋的权利人应确定为原告于女士,故认定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诉争房买卖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出租抵押物,抵押权人能否通过诉讼程序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的答复
房地产抵押的种类和效力用于抵押的标的物是房屋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行使抵押权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处分,但对于处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新增的房屋是建在使用权已抵押的土地上,或者是在原房屋上增建、扩建,按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原则,或是考虑到处分抵押物时房地产受让人对房屋的利用这一因素,都应当将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处分。
仅办理抵押预告登记,银行是否享有优先权认为银行对预售房屋不享有抵押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房产上设定的抵押预告登记与抵押权设立登记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抵押权预告登记所登记的并非现实的抵押权,因此,银行作为房产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在正式设立抵押权登记之前,只是享有当抵押登记条件成就或约定期限届满对该房屋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