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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专栏简介

北京房产抵押律师栏目:北京房产抵押律师咨询,房产抵押合同律师,房产抵押贷款律师,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流程,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提交材料,房屋抵押担保合同书,房屋抵押贷款手续,审查抵押房地产所有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抵押房地产是否已经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审查房地产是否存在共有权、他项权;审查抵押人的身份;参与抵押相关谈判;起草、修改房地产抵押合同;对房地产抵押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代理房地产抵押纠纷诉讼与仲裁。

  • 按揭期房虽抵押预告登记,但银行仍不能优先受偿
    日期:2016-04-07 点击:1188次

    按揭期房虽抵押预告登记,但银行仍不能优先受偿当事人虽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但房产所有权未转移至购房者名下,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的,应认定抵押权尚未成立。

  • 明知房地产存在抵押仍受让,不影响转让合同效力
    日期:2016-04-07 点击:402次

    明知房地产存在抵押仍受让,不影响转让合同效力房地产转让合同的受让人明知标的物存在抵押事实而受让,故转让合同不存在欺诈情形,属于依法订立并应当生效的合同。在抵押担保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担保人应依法履行担保责任。

  • 已登记的抵押土地使用权多次转让,不影响追及力
    日期:2016-04-07 点击:282次

    已登记的抵押土地使用权多次转让,不影响追及力经过登记的抵押财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或抵押财产经多次转让,抵押权并不当然消灭,抵押权人仍享有抵押财产变卖或拍卖后的优先受偿权。

  •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影响转让不动产合同的效力
    日期:2016-04-07 点击:357次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影响转让不动产合同的效力《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的“转让”,指的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结果,而不是原因。引起不动产变动的原因行为即合同的效力,不受抵押权人是否同意转让抵押物的影响。

  • 已登记但未领取他项权凭证的,不影响抵押权效力
    日期:2016-04-01 点击:616次

    已登记但未领取他项权凭证的,不影响抵押权效力登记管理机关对在建工程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登记的行为,设定了他项权利,产生公示的效果,具有公信力。抵押权人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因当时房地产部门通常惯例未获得他项权利登记凭证,或嗣后当事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未办理重新登记的,均不导致原登记行为无效。

  • 抵押登记记载与抵押合同约定矛盾时,以登记为准
    日期:2016-04-01 点击:486次

    抵押登记记载与抵押合同约定矛盾时,以登记为准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应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 关联单位盖章确认抵押物清单,无权主张无权处分
    日期:2016-03-28 点击:276次

    关联单位盖章确认抵押物清单,无权主张无权处分抵押人主张抵押财产中的部分系案外人的,但在抵押物清单或抵押物产权确认上有该案外人盖章确认,且抵押人与案外人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的,该抗辩理由不成立。

  • 抵押人以自己名下房屋或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有效
    日期:2016-03-28 点击:280次

    抵押人以自己名下房屋或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有效抵押合同涉及到的房地产权利人均为抵押人,嗣后抵押人以该抵押物系无权处分主张抵押权无效的,不予支持。

  • 依法在工商部门办理房屋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效
    日期:2016-03-25 点击:493次

    依法在工商部门办理房屋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效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的规定和该省政府《关于授权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城市房地产及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批复》,该抵押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的抵押登记应为有效,故银行与开发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依法生效。

  • 先设定抵押权后订立主债权合同,不导致抵押无效
    日期:2016-03-25 点击:319次

    先设定抵押权后订立主债权合同,不导致抵押无效双方当事人之间明确约定先设定抵押权后订立主债权合同的,并不违反现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当事人以抵押权从属于主债权,抵押权不能先于主债权设定为由,主张抵押无效的理由,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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