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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修房屋买卖双合同模式下责任认定

日期:2024-03-2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01.盛某等诉某置地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精装修房屋买卖双合同模式下责任认定

入库编号:2023-07-2-091-005

裁判要旨:法律关系相对方的认定不应拘泥于合同形式,应注意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经开发商指示,买受人与装修企业另行签订装修合同,也可以是精装修房屋买卖中装修部分权利义务的表现形式。此时,应从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装饰装修合同的订立过程、合同条款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评价二者之间的关联性,探究合同相关各方的真实合意,继而认定开发商是否应就逾期交房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02.武某某诉上海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开发商宣传内容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构成要约

入库编号:2023-07-2-091-006

裁判要旨: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性质在一般情况下属“要约邀请”,当广告内容同时满足“开发商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 “具体确定”及“对合同订立及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开发商违反该要约的,应认定为违约,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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