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擅自将两车位之间公共部分出售给一方业主,剥夺另一方合理使用权的,开发商和一方业主构成共同侵权——陈某与厦门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①根据开发公司自认及林某、陈某所出示的所有权证书,及法院现场勘验结论,应认定在案涉两车位之间存在约10平方米的共有部分,依法属全体业主共有。基于开发公司与林某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公司系将该共有部分出售给林某,该行为依法属于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现无证据证明该行为得到业主表决通过,故该公共部分不因开发公司出售而认定林某对此共有部分独享占有使用权。林某与陈某作为业主,均享有共有权,即双方均可依法合理使用。②因该共有部分位于林某所有车位与陈某所有车位之间,非其他车辆必经通道,且无法达到林某与陈某所有车位面积标准,其他业主均难以长期持续使用该共有部分,仅林某与陈某方可频繁使用该共有部分,故双方对该共有部分享有平等合法使用权。两车位分界线并非确定林某与陈某专有物权依据,而是保障双方合理、规范、平等行使共有物权之标准。判决将两车位分界线移至两立柱之中间线位置。
案例文号:(2014)厦民终字第1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