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价款形式为总价包干,没有证据证明实际工程量发生增减,按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进行结算。
【裁判要旨】:
根据案涉《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第6.1条约定,案涉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总价包干(包干范围为合同附件清单内的所有工程量及用料,若存在清单外的增加项目,以现场实际产生工程量办理签证并入结算)。虽然该合同第6.4条约定,若实际工程量低于合同附件清单工程量的,最终以实际工程量为准,七建公司要退还多收的工程款给倍勤公司。但对于是否存在实际工程量低于合同附件清单工程量这一情形,应由倍勤公司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倍勤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实际工程量低于合同附件清单工程量,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进行结算,原审对此认定,依据充分。
【案例文号】:(2020)闽民申29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