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验收单上有监理人员参与并有签字,但未盖公章,其签名属于职务行为。
【裁判要旨】:
安盈公司与省五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一致。双方讼争的涉案二期是否竣工验收问题。安盈公司主张案涉二期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合格,监理单位签字同意验收但未加盖公章。省五建公司应当提供完整竣工资料,但不影响工程的竣工验收。在2018年10月13日,安盈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组织五方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单上有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参与并有签字,但未盖公章,其签名属于职务行为,表明工程已经竣工验收。
【案例文号】:(2019)闽民终9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