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人主张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量变化的举证责任分配——谢某与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谢某与高某签订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谢某为案涉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后谢某进场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后,谢某诉请高某支付工程款。谢某主张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增加零星工程产生70000元工程款,高某应予支付。高某对此不予确认。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谢某主张的增加零星工程不在合同一、合同二正本及附件约定的工程内容和工程范围内,且谢某未能举证证明确实存在增加的零星工程以及该部分新增工程的工程款数额为70000元。遂依法驳回谢某主张的新增零星工程款的诉求。
【典型意义】“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本案提示施工人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应重视合同约定,严格施工管理制度,对于合同外增加工程须由双方确认。提高存证意识,完整、清晰保存好关于证明实际完成工作量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