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不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某建筑公司与某投资公司、某经济社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01
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与某投资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某投资公司作为发包人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公司。后某投资公司拖欠某建筑公司工程款,某建筑公司诉请解除案涉施工合同、某投资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以及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工程欠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02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仅包括全部工程价款,不应包含利息及违约金,遂依法判决某建筑公司就案涉工程的变价款在某投资公司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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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法院在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关于优先受偿权规定的立法精神的同时,也应做好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既已为保护建筑工人的利益,将承包人的利润纳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就不宜再将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纳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本案的处理结果很好地体现了坚持保护弱者与利益平衡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