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约定管辖不一致的情形的处理规则——按照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确定管辖。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鉴于建设公司与劳务公司均认可在双方签订备案合同之后,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并按照此合同实际履行,且劳务公司与建设公司亦认可各自《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第十八条“其他”第5项中关于“原签署的备案版合同仅为劳务备案之用,无其他法律效力,具体条款按本合同执行。”的约定,故劳务公司与建设公司之间的涉案纠纷不适用《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案例文号】:(2017)京03民辖终12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