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进入破产重组程序后,未书面通知承包人解除原代表人的代理权限的,该代表以发包人的名义签订的结算材料,构成表见代理。
【裁判要旨】:
关于《建筑工程(桩基)决算清单》《建筑工程(桩基)决算付款确认书》对四海公司是否具有约束力的问题。首先,张碧龙作为四海公司的代表人在案涉《桩基承包合同书》中签字,即四海公司曾委托张碧龙与海升公司签订案涉《桩基承包合同书》。其次,四海公司在一审中确认,张碧龙还是四海公司案涉项目的现场负责人,且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四海公司并未书面通知海升公司终止张碧龙的代理权限,相反继续接受海升公司的合同履行行为,并由张碧龙代付工程款。另外,张碧龙个人为案涉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其确认的工程造价,没有理由加重自身的担保责任。前述事实足以使海升公司相信张碧龙具有代理权,故张碧龙代表四海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桩基)决算清单》《建筑工程(桩基)决算付款确认书》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四海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案例文号】:(2018)闽民终6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