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约定按照固定单价进行结算,但如因发包方违约导致承包方中途解除合同,承包方可按照定额价对已完工程量进行结算——大连赵屯成达食品有限公司与赤峰天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关于涉案已完工程的造价问题。根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可知,成达公司作为发包方,不按约履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合同义务,致使天强公司无法继续施工,天强公司遂依据约定解除合同。由于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结算是以合同完全履行为前提,而本案所涉合同未完全履行,且合同解除的过错方为成达公司,故成达公司要求按照固定单价折算已完工程造价,不符合合同约定。在案涉工程没有完工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实结算。1号鉴定报告系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09工程定额的计价标准,对实际完成工程量作出的造价鉴定,二审法院采信此鉴定报告,并依此认定已完工程的造价为12130170元,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16)最高法民申892号